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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瑛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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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离婚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04-06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男方)诉××(女方)离婚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的调查及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事实已了解清楚。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而仅仅认识半年就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原告婚后才知道被告任性,双方性格反差太大,难以沟通。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而且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也直接导致两人结婚后一直争吵不休,最早的一次是刚结婚半年。因为吵架,女方曾多次离家出走。近一两年二人关系更是恶化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被告经常表示没有夫妻感情,并有离婚的意向。2011年,双方两度协议离婚未果,被告并因此竟以生命相威胁。可见,二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难以共同生活。并且,被告与原告的家人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而关系极度冷漠,也不能善待孝敬原告父母,家庭生活无以为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孩子应由原告方抚养。

首先,孩子一直跟原告及其祖父母生活,孩子已经习惯现在的生活状况。原告家庭和睦,收入稳定,让孩子继续与其父亲和祖父母生活有利于保证孩子享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最小程度减小离婚对孩子生活的冲击。其次,被告是一名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没有时间和精力抚养、教育孩子。再次,被告一直采用不正确的教育方式,经常打骂孩子,被告不适当的教育方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孩子由原告方抚养更有利于保障孩子的权益。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首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其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支持"孩子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西安分所

律师:焦 瑛

二〇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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