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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装箱是否为货物包装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9-12-30

集装箱是否为货物包装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目前国际海运业中集装箱运输发展迅速,集装箱运输货物其能够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服务,是近些年来非常受欢迎的一种运输方式。由于集装箱运输特殊性,尤其在海上运输粮食类货物极其容易出现货损问题。由此带来的集装箱运输相关海上货物保险问题,如何掌握集装箱运输保险特殊性,本文对集装箱是否为货物的包装作了分析。

关键词:集装箱;保险;包装

基本案情:

本案是我国某粮食公司以集装箱海运形式从印度进口豆粕,豆粕是装在编织袋中,50千克一袋,然后整齐堆放在集装箱中,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一切险。在印度装运货物时,经过SGS检验,水分小于14%,低于国家《豆粕储存标准》,可以安全运输。在目的地开箱卸货时候,发现集装箱外观完好无损,但是集装箱内的编织袋湿漉漉,袋内豆粕腐烂发臭。保险人认为这是豆粕的集装箱包装不当,是货物本身的缺陷,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范围,而不承担保险责任,便引起诉讼。

一、 集装箱是否为货物包装?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由于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样,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之Section 55(2)(c)是说明除非保单另有规定,否则保险人是不承保货物内在缺陷或货物的本质风险。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项,因为包装不当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首先要确定集装箱是否属于货物的包装。如果集装箱属于货物的包装,则由于集装箱装箱不当造成损失,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然而,在我国相关保险法中,并没有对集装箱是否属于包装进行规定。另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也没有规定集装箱是否属于包装。

(一) 参照伦敦保险协会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制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82年1月1日修订)4.3条: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属于一般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里明确指出集装箱及大型海运箱属于包装。在Mayban General Assurance Bhd v. Alstom Power Plants Ltd (2004) 2 Lloy’s Rep 609案,Moor-Bick大法官说“在协会条款4.3条款明确涵盖此事项,包装要能够让货物承受通常的海运事故,不恰当的包装,应认为是固有缺陷。保险人有权要求交付海运的货物的包装方式能够承受通常的运输事故,除非他明确同意,保险人并不承担不恰当包装造成的风险。对于一些货物,包装应延伸到防止内部物品的移动的必需品。”从Moor-Bick大法官对包装进行的解释,可以看出包装应当承受通常海运风险,应当包括集装箱。

(二)09年保险协会的详细规定。

伦敦保险协会制定《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09 版条款 4.3 对保险标的包装不固或包装不当或配载不当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首先,明确了该除外条款仅适用于下述两种情况:一是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完成;二是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载是在保单责任开始前完成。和1982年版本相比较而言,82年版本中规定只要是损失是由于货物积载在集装箱中不恰当而造成的风险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概不赔偿。因此,82年版本遭到有关人士的强烈反对。而09年版本,该规定明确限制关于包装的除外责任:明确了“不固”或“不当”的标准是“无法抵挡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因此,如果集装箱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装载,且无法抵挡运输途中通常事故,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三)具体案例指引。

在TM Noten BV v. Harding (1990) 2 Lloyd’s Rep 283案,案情涉及一票货物(工业用皮手套),堆放在集装箱内从印度运往荷兰鹿特丹,但在卸货时发现货物严重受潮与发霉。在一审,认定的事实是潮气来自手套本身,后在集装箱壁上冷凝后落在手套上造成损坏。所以一审的Philips 大法官根据先例判是外来原因造成货损,而不是本身的固有缺陷造成。但这在上诉庭被推翻。该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把集装箱视为是货物的包装,所以集装箱出汗是内部的固有缺陷,这与以前船舱出汗被视为外来原因不一样。

二、集装箱应视为货物包装。

包装就是去给货物加上另外一层,以防止在运输途中因搬运、碰撞或磨损而导致的货损。

澳大利亚先例Helicopter Resource Pty Ltd. V. Sun Alliance Australia Ltd. (The Icebird) (1991) 312 MLN中大法官Ormiston称:“包装,这个词应该限定为包裹货物一个外在覆盖物,或者将货物放到盒子或相似的容器中以便于运输货物。”包装显然不包括在船舱内装货或堆货。但是有了集装箱运输之后,集装箱是否为货物的包装?

(一)集装箱应视为货物包装。

笔者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集装箱并不属于货物的包装。“包装”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指在商品外面用纸包裹或把商品装进纸盒、瓶子等;运输货物例如粮食等散装货物,用的编织袋则属于包装。运输设备外面木箱属于包装,这些都为包装没有异议。但是上述包装完成之后,然后再放进集装箱中,放在集装箱汽车或火车等交通工具上。这时集装箱成为运输工具的一部分,因此不是货物的包装。但是,从公平合理角度来说,如果被保险人对集装箱装载不当造成损失仍然由保险人来承担,则显失公平原则。因此,为了确被保险人能够合理、谨慎选择集装箱这种特殊的工具,应当将集装箱视为货物的包装。

(二)集装箱保险责任分配。

将集装箱视为货物包装,因此在保险活动中,如果保险人有证据证明集装箱不符合货物运输要求,即集装箱内装载过多、过少、积载不当,或者集装箱破损等,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当由保险人来承担。

另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在集装箱中堆放货物是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货方在自己的仓库中装箱配货,之后再进行保险。如果这种情况,由于因集装箱包装不当造成货损,显然保险人不应当赔偿。但是,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由承运人或者货代从货方手中接过货物,在集装箱堆场进行装载。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且并不是投保人自己进行包装,因此出现货损,保险人应当赔偿。

三、结束语

在国际集装箱海运业务中,目前出现了集装箱运输新型保险事故,鉴于国内保险法律法规对集装箱是否为货物包装并没有规定,我们可以借鉴伦敦保险协会现行的较为合理的做法,认定集装箱属于货物的包装,并由此分配保险责任,从而保证公平合理,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杨良宜:《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 杨良宜:《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摘自:http://www.yangliangyee.com/forumdisplay.php?fid=5

[3] 曾立新:《海上保险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王莹:《2009年伦敦协会货运险条款较1982年版的变化》,载《SHANGHAI INSURANCE》JULY,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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