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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不合法,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担责吗?
更新时间:2019-12-21

大额借款,要是提供担保是常事,当债务人未按时还款时,债主可以通过折价、拍卖抵押物受偿。但当抵押物不合法被没收,或已由警察、法院扣押的,债主就无法实现抵押权,以致无法受偿,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生活中,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等原因,在设置抵押担保时,抵押物不合法的情形,时有出现的,盖因很多人都不知道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押。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当抵押物不合法,整个抵押担保合同必然受到重大影响,甚至无效,这时债主可以追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换句话说,当债主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的,在担保合同因抵押物不合法而无效时,债主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清偿债务。但债主有过错的,担保人至多清偿债务人剩余债务的二分之一。

当然了,当抵押物不合法时,担保人究竟是清偿剩余债务的全部,还是不超过二分之一,就要看实际案情了。要是数额大,或案情复杂的,最好委托专业合同律师协助处理,争取获得最大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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