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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娟律师
广东-佛山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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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更新时间:2012-03-28

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地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从事 工作,并获得甲方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 合同定义

⑴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⑵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状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⑶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加班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工作场所。

⑷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停止发放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二、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协助行为,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三、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书面申明,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乙方没有书面申明的,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四、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忠诚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五、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六、 双方同意,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秘密信息已被权力人向社会公开。

七、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 乙方认可,甲方因考虑到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给予了一定补偿,故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九、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在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十、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十一、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十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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