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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娟律师
广东-佛山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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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2-03-28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云辉母亲的委托,指派马丽娟律师担任王云辉的辩护人。本人接受指派后,经过会见、阅卷发以及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在被指控的三被告中王云辉起处的犯罪地位依法应确定为从犯。

1、被告人王云辉参与犯罪是受被告人周冬秀教唆,从周的供述及何春林的供述可以证实,周多次向王诉说自已感情的不幸,受害人陈绘娥破坏自己的家庭,并要王帮忙找人教训受害人陈绘娥,王参与此案帮周找人教训陈绘娥,主观上并不是积极参主动,而是受到周的再三唆使。

2、被告人王云辉并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何找名叫阿衡的男子去作,至于如何去作、何时去作,何事先并未告诉王,在何的供述中讲到,何找的人教训受害人后,索要报酬,何只有一万,他向王要三万时,骗王说自己赌钱输了,关于这个事实,何的供述与王的供述是一致的,可以相互印证的。

故被告人王云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刑法27条规定认定从犯条件,其犯罪地位应确定为从犯。

二、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受害人陈述与被告人周冬秀供述及证人周和平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受害人于2004年与周和平认识并开始同居,于2006年生一女孩。周冬秀得知后多次找受害人协商解决,要求受害人离开其丈夫,但受害人一直与周和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周冬秀不惜向受害人妥协,同意其丈夫给受害人出资开发廊,且自已带受害人生的孩子,可是受害人仍然纠缠其丈夫,致使周冬秀与陈绘娥矛盾激化,周冬秀产生报复陈绘娥的动机,可以说受害人的过错是引发本案的直接起因,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的。

三、被告人王云辉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据刑法67条3款之规定应从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关于量刑意见

被告人王云辉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除量刑建议书中确认的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外,还具有本意见中指出的数个减轻情节:一被告人王云辉是从犯;二被害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三是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王云辉的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应当在三年以下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广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量刑情节调节的比例如下:

1、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结合被告人王云辉的行为分析,其在本案中属于从属地位,受周冬秀唆使帮忙找人教训受害人,王并未亲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为宜。

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或是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结合两级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轻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故本案基准刑可以在三至五年确定,而上述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三至十年幅度最低刑以下,应在下一个量刑幅度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建议法院给予被告人王云辉降格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期执行。

上述意见请充分采纳,谢谢!

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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