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对位于某胡同5号院南2号房、东11号房享有所有权,并于199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现陈某所有的11号房南侧与2号房正北面建有3间自建房,由张某一家居住,张某称是由胡某交由其使用的。该自建房依11号房南墙而建,并超出11号房南墙3.5米,将陈某所有的11号房南墙的窗户完全封死,并造成一定的围挡,造成11号房无法正常通风、采光、通行。另因该自建房所占用的是该院落的通道,并在2号房与11号房之间,现该自建房与2号房之间仅剩有一米的通道,严重妨碍了陈某的通行。
【律师分析:】
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在老城区私自建筑的现象相当普遍,很容易产生纠纷。什么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胡某在陈某两间房屋之间,自建房屋三间,势必对陈某的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造成妨碍,对陈某的出行造成不便,并且胡某的建造行为并未取得合法的手续,并未取得陈某的同意,现陈某要求胡某拆除该自建房屋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获得法律的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胡某自建房屋依陈某东11号房南墙而建,并超越该房南墙,对11房形成一定围挡,对陈某房屋的通风、采光以及陈某的通行等均构成妨碍,判决胡某15日内拆除三间自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