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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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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员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1-12-15
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员工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1日,小张进入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无社保,另约定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工资为3000元。
后某公司在小张试用期届满时,以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小张之间的劳动合同,小张对公司的处理非常不满,因此引发劳动纠纷。
【律师分析:】
 本案单位约定的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小张可以提出哪些仲裁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补发小张前两个月少发放的工资800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双方约定工资为3000元,而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2400元,所以本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补发小张后四个月的工资4000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所以本案用人单位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多了4个月,故用人单位少支付小张的4个月工资应当予以补足。
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用人单位应向小张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2000元。
 第四,小张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另外,小张还可以向社保中心举报用人单位违法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最终,小张的相关仲裁请求获得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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