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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著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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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典型案件评析
更新时间:2011-12-15
相邻关系典型案件评析

【案情介绍:】
刘某与王某二人同住在西城区某四合院。王某承租该院东房5号,刘某分别承租居住东房3、4号,双方因自建房问题争议已久。刘某、王某都曾经在其承租的房屋前接建了自建房,被法院依法判决拆除。在该房屋拆除后刘某因生活必需,又重新搭建自建房两间。现王某认为刘某的自建房影响其通风及出入空间,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拆除搭建的两间自建房。
刘某在接到应诉通知后,向储著峰律师提出咨询,称其住西城区某四合院东房3、4号,王某住东房5号,其房屋南侧有岳父承租的房屋一间,各住户共同自该院西侧墙开门出入。由于其家庭住房困难,遂于今年3月,在距离其承租房屋前1.6米的空地处搭建两小间房屋用做厨房使用。
【律师分析:】
储著峰律师认为,该案性质为一般相邻关系纠纷,并了解到刘某的建造行为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其建造房屋应属于违法建筑物,并且在此案件之前刘某曾因自建房被法院判决拆除,这些事实情况对刘方都是不利的。
但本案也有对刘某有利的条件:第一、刘某再次建造的房屋规模较小,并仅为满足生活所需要;第二、刘某的房屋在王某房屋的西北侧,院内大门的北侧,刘某自建房并没有对王某房屋造成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影响。
储著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意见》第83条"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的规定,从刘某的自建房只是满足生活所必需,并且没有对王某承租房屋的居住和使用造成任何影响,不构成侵害王某的相邻权利等方面进行答辩。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信了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交纳。
本案的意义在于违法建筑物与相邻关系争议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理解与适用,违法建筑物在目前北京地区的特定区域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一律判决排除妨碍,要求拆除,这并不符合群众利益。所以根据相邻关系的精神和原则,判断该建筑物是否侵犯相邻权人的合法权利,是否给相邻权人造成影响,才是审理这类案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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