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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元律师
山东-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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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后所生子女有赡养强奸犯父亲的义务吗
更新时间:2008-09-12
25年前一名23岁的女子被邻居一40岁的男子强奸后怀孕,该名男子因还犯有其他罪行被法院判了无期徒刑,该名女子的父母在得知女儿强奸并怀孕后,将她嫁给了一名没有生育能力的残疾人,后生下一女孩,现在这名女子的女儿已经长大,正在与男朋友谈论婚嫁。而就是在一个月前,她的那名亲生父亲被释放出狱(他现在已经老年,并患有了疾病),并知道了她是他强奸邻家女子而生下的他的女儿,于是他找到了她们母女俩,提出了父女相认并赡养他的要求,而且还威胁她的女儿,如果她不赡养他,他会找她的男朋友讲她的身世,还会到法院去告她不赡养父亲。
现在这名女孩已经痛苦到了极点,她的母亲也很愤怒,觉得女儿没有赡养这个禽兽不如的父亲的义务。这名女孩对强奸犯的父亲有赡养的义务吗?

对于这一问题,律师们的观点分成了三派。一派大致认为,其强奸犯父亲,无论从道德角度考虑,还是从法律义务角度考虑(没有对生女的成长尽抚养义务,且是由于其实施犯罪行为后所生的孩子),女儿都不应对其有赡养义务。另一派认为,该女与抚养她成人的残疾人父亲形成了收养关系,其与强奸犯生父的法律关系因此而解除,所以,该女不应当赡养他。还一派认为,其父尽管很不道德,但作为生女,应当赡养她的生父。

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标尺有时候是冲突的。从道德层面讲,这名强奸犯不配有做父亲的资格,更没有资格要求因其孽障行为所生的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但从法律的角度看,生她的父亲尽管是强奸犯,但毕竟是她的生父。抚养她长大的残疾人父亲既不是其生父,也不是合法的养父(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且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他们之间应当是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女关系。这种关系是不能解除该女与其生父的法律关系的,尽管其父是强奸其母亲的凶犯,但其作为生父的资格没有被依法剥夺。只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没有解除,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生父犯罪,以及没有对子女尽抚养义务,都不能成为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法定条件。因此,我认为,该女仍有赡养其生父的义务,尽管笔者内心不愿意承认这一现实。

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 孙大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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