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大元律师
山东-东营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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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在事后才想到我
更新时间:2004-12-15
  结识新朋好友,往往需要相互介绍或自我介绍。每当刚认识的朋友得知本人的律师职业时,对方往往会表露出这样的表情和话语,“啊,律师,不错啊,等我打官司时找你。”闻听此言,我心里总有点怪怪的味道,不经意间生出一丝不被人理解而又不好被人察觉的凉意。难道律师就只会打官司?难道人们就只有在官司缠身时,才用得着律师?不是自我吹嘘,自我标榜,我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律师与大夫、与消防队员一样,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群体,找他们,不一定非要等到有麻烦时(生病、火灾或有官司)。因为防患于未然,比亡羊补牢,岂不更好? 对于医院和大夫,一般人对他们大都是避讳莫深,身体好好的,谁也不去跟他们打交道。但我们可以算一笔帐,细想想,人们是平时经常去看看保健大夫,做到不生病或少生病合算呢,还是等已经病重得熬不住了,再去找大夫划得来?我想毋庸置疑,答案肯定是前者。因为后者不仅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更重要的是,病人要承受病痛的煎熬,要付出健康乃至生命的代价。 “消防”这个词多好,消灭火灾,防止火险。可在我们一般人的心目中,把它给理解偏了,理解狭隘了。不出火灾,谁也想不到我们的消防队员,部分人平时甚至对他们还有些鄙视,有些厌烦,消防队员似乎就只是扑火救险的。救火救急,诚然很重要,不然,损失会迅速扩大甚至会无法挽回。可让我们再仔细想想,提前预防,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不留后患,是否更为重要,更为必需?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其业务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可见,律师的活动和专长并不仅仅是打官司一项,他们还有更广的业务范围。担任政府、公司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可以开展的第一项业务。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制建设的日益深化,律师从事的非诉讼事务会越来越多。如代办民事事务、公司事务,经营项目论证,办公证见证事项,解答法律咨询,代写各种法律文书,主持调解纠纷等等,等等。可以说,律师介入的领域越广,介入的时间越早,社会上的纠纷就会越少,你所开支的成本就会越低。因为,纠纷一旦到了法院阶段,律师的代理费,法院的诉讼费不仅免不了,而且为了打赢官司,还往往需要一些不能摆到桌面上来的打点和开销。即使这样,官司输赢也很难下定论。退一步讲,即使官司赢了,钱也不一定能拿到手,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现象,在我们目前的中国比比皆是。因此,希望社会上方方面面的人士,请不要在事后才想到律师,而应当事前去联系律师。打官司需要请律师,而为了不打官司,少打官司,才更有请律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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