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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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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2-03-21

关键词:档案丢失、赔偿、万方亮律师13520070136

基本案情:张普芳是原北京光华染织厂的员工,北京光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由北京光华染织厂改制而来,依法应该承担改制前的相关法律问题。张普芳从1951年到1984年一直在北京光华染织厂工作,1984年被单位无故开除,离开以后北京光华染织厂,自己打工创业,并积极的自主办学,把积蓄全部贡献给了社会。等自己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时,需要自己的人事档案,多次去找北京光华染织厂及改制后的现在北京光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都被搪塞推脱,说帮张普芳查找,但都没有结果。2008年6月和2010年3月,北京光华染织厂和北京光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一个证明,证明从1951年到1984年原、北京光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在北京光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张普芳的人事档案已经丢失,并且不予赔偿。

张普芳现年已经八十多岁了,早年从光华集团出来后,曾经自办企业,资助了很多学校办学。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现在因为档案丢失而无法办理养老等社保手续,严重影响了老年生活,为此其子女慕名找到万方亮律师,委托万方亮律师为其争取权利。

万方亮律师分析:以前此类案件法院是不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不受理,但最近高法和人保部联合发文,这类案件应该受理,并可以给予赔偿。现实审判中,判赔偿数额多少不一,笔者经历的案件中,最多的赔偿了十一万多元,少的也有两万多元。后来,北京高院为了统一赔偿标准,发文规定此类案件赔偿一般不超过六万元,于是六万元就是一个赔偿上限。

万方亮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张普芳已经超过六十岁不是其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万方亮律师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开庭时万方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普芳的委托,指派万方亮律师担任其与被告北京光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认为,被告丢失原告人事档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人事档案在被告处找不到,被告致使原告人事档案丢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从1951年开始,原告就在被告改制前的北京光华染织厂工作。1984年,原告由于生病手术后,在家休息,不能正常上班,被单位违法开除。后来,原告为了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保手续,无数次找到被告,索要人事档案,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原告也走访了其户籍派出所、办事处、社保所、朝阳区档案馆,均没有找到自己人事档案的一丝信息。2008年6月5日,被告改制前的北京光华染织厂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原告在1984年前,一直在其单位工作;2010年3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证明,证明仍然是原告从1951年到1984年11月,在被告处工作。其仍然没有给原告找到人事档案,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人事档案的去向。由于被告不能提供原告的档案,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人事档案的去向,故是被告由于其过错将原告的人事档案丢失,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人事档案丢失所给原告带来的各项损失。

二、原告的人事档案在被告处存放,由于被告未妥善管理,致使原告人事档案的丢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的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之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所以原告1984年11月被单位违法开除时,被告应在一个月内把原告的档案转交原告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而被告并没有按规定把原告的档案及时转出,致使原告档案丢失。所以,被告对原告的人事档案丢失负有完全的过错责任。

三、人事档案对一个公民及其重要,被告应赔偿因其丢失原告人事档案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损失。

1、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所以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放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根据《档案法》第三条、《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保存职工档案的企业有妥善保管的职责和义务。所以由于被告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原告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由于人事档案关系到原告的社会保险相关待遇,被告丢失原告人事档案致使原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养老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损失。原告自法定退休60岁至北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80岁,按2009年北京市社会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标准计算,1832元/月×12个月×20年=439680元。原告从退休年龄60岁至北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80岁,按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险50元/月标准计算,50元/月×12个月×20年=12000元。以上共计471680元。

四、原告积极捐资助学,参与公益活动,献出了自己毕生的积蓄,现在又身患残疾,生活很难自理,望法院考虑实际情况,依法、酌情判令被告对原告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因没有妥善管理原告档案,致使原告档案丢失,影响了原告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原告早年为社会做出了极大贡献,现在已是风烛残年,又由于人事档案丢失,失去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为了建立老有所养的和谐社会,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代理人特发表代理意见如上,望法院判决时予以采纳。

代理人:万方亮律师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2010年9月10日

法院判决结果是:判令北京光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张普芳各项损失四万元;诉讼费由北京光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万方亮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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