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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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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损费该不该赔偿
更新时间:2012-03-21

关键词:贬损费,折旧费,交通事故,赔偿,万方亮律师13520070136

基本案情:委托人李海翔于2009年8月13日慕名找到万方亮律师,称其在2009年6月3日14时,驾车在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君升印刷厂门前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周卫星驾车由西向南行驶,周卫星的车撞在其车的前部,造成他本人受伤,其车辆受损。他自己伤的倒不是很严重,治疗伤病一共是才花费了216.99元,但车辆的左前部受到严重的损害,修车花了3.1万元,对方的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可以因为修车需要花了25天,自己是建筑公司的经理,每天要开车上下班及和客户商谈事宜,没有车是不行的,于是自己就租了一辆私人的车,花了3800元,问万方亮律师车辆贬损的费用及租车的费用能不能索赔。

案情分析:本律师首先了解到这起事故是对方负全责,那么李海翔因这起事故所产生的所有人身和财产损失,对方都应该予以赔偿。租车费有和出租人签订的合同及收条,也形成了有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让出租人出庭作证;至于车辆贬损费,因为李海翔是花了20多万元刚买的凯美瑞,车辆左前部严重受损,其性能价值必然不如事故发生以前,即车辆必然存在着贬损。但是,具体贬损多少,现在没有依据,需要起诉后申请法院安排专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确定具体的贬损费数额。应该起诉对方司机及其保险公司,要求其连带赔偿以上损失。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车辆贬损价值是3.2万元,法院依据这个鉴定结果,本案最终判令对方驾驶员周卫星及其保险公司赔偿李海翔医疗费、租车费、车辆贬损费共计36016.99元。

相关判例:豪车被撞性能缩水保险赔17万贬损费

一辆雷克萨斯越野车被货车撞坏,后经鉴定该车贬值17万余元。车主张某与肇事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始终不能在这17万余元的车辆贬损费上谈拢,张某只得告上法院寻求解决。昨日记者获悉,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车辆贬值受损,是由车祸事故引起,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张某车辆贬损费和维修费21万余元。

事情起因:雷克萨斯被撞贬值

去年3月3日凌晨0时50分,张某驾驶雷克萨斯小型越野车,刚到高新区天府大道与繁雄大道交叉路口时就遇到红灯,"咚……"张某刚将车停稳没几秒,突然感觉车辆猛烈震动,原来一辆东风货车没来得及停车,追尾撞上了他的越野车。后经交警认定,东风货车驾驶员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4S店维修花了3.6万余元后,张某觉得车辆性能大不如从前。随后,他又找了一家权威评估机构,花2000元把车拿去鉴定。评估结果很快出来:张某的这辆雷克萨斯维修后,各项性能指标均达不到以前,车辆贬值17万余元。

保险公司:贬损费是间接损失

张某和刘某及承保刘某货车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时,保险公司答应赔偿3.6万余元的维修费。但却认为这17万余元的车辆贬值损失费不合理。多次协商不下,张某只得起诉到法院,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及维修费共21万余元。

"我已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应承担赔偿。"货车车主刘某在庭上推脱赔偿责任。"车辆贬值损失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庭上,保险公司反驳称,只有人身损害案件中才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法定间接损失赔偿之说,其余赔偿项目均为直接损失。经过维修,张某的车辆已恢复原状,因此保险公司也以弥补损失为限,只赔偿其维修直接损失3.6万余元。

法院判决:应赔偿17万贬损费

"张某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高新法院审理后,认定了张某车辆鉴定评估的合法性。同时法院认为,张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维修水平的影响,车辆整体技术指标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才使张某的车会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问题。车辆的整体性能下降,对经济性、舒适性、安全性以及耐用程度等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会造成价值减损。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张某车辆贬值损失费、鉴定费、维修费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贬损费17万余元。高新法记者田莉

(本文来源:成都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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