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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宗罪”——非法集资类犯罪之“罪与罚”(二)
更新时间:2019-05-07
北京律师团周计策 2019-04-26 15:06:16

上一篇本律师主要讲了对于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其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主要触犯的罪名。之所以说是主要触犯的罪名,源于还有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之所以用“八宗罪”冠以题首,源于美国的一部犯罪题材电影《七宗罪》,也源于人性的贪婪,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贪婪,也包括“投资人”或被害人的贪婪,无论戴上何种面具,包装成何种冠冕堂皇;之所以用“罪与罚”冠以题末,源于俄国名著《罪与罚》,陀思妥耶夫斯基将宗教与法律的元素融为一体,并侧重刻画犯罪心理,从而试图寻找罪源,并且更加巧合的是两部作品的罪犯最终都选择了自首......

言归正题,下面本律师将通过图表(见表一)对非法集资“八宗罪”里最常见的几种犯罪,从法定量刑幅度的角度进行比较,以探明刑事责任或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通过上表从主刑上看,(1)非法集资类犯罪中,集资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法定刑幅度类似,且刑罚最重,重至可判无期,轻者也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八宗罪”中,虚假广告罪刑罚最轻。(3)“非吸”罪和挪用资金罪法定刑幅度相同,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刑罚居中,顶格判刑最高也仅为10年,这比集资诈骗罪轻多了,当然主要基于犯罪目的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不同而导致的立法差异。(4)上述各罪中,有三个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这就是爱,是国家和人民对擅自发行股票、欺诈发行股票和虚假广告罪的真爱。

从附加刑来看,(1)“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法定罚金刑幅度都是固定金额的区间,最高罚金50万元或没收财产,后罪比前罪刑罚略重不大。(2)擅自发行股票罪、欺诈发行股票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罚金刑幅度都是固定比例的区间,前两罪比例低至1-5%,后罪高至1-5倍,十分悬殊,这样尤其是在确定犯罪金额的基数时,基数大小的变动和确认对最后的判罚结果可谓影响巨大。因为这完全不同于第一点中的固定金额区间,即使犯罪数额再大,法官自由裁量差异再大,顶格也只能罚50万元。这就是恨,是国家和人民对非法经营罪的恨,对合法经营者爱有多深便对非法经营者恨有多深,因为很多非法经营者侵犯的还是国家专营和专卖权。(3)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并无罚金刑附加刑。(4)其他罪附加刑是单科还是并处根据情节轻重在确定主刑后适用。

上述各罪,当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构成数个犯罪时,应当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注1】和最高法院量刑意见规定的步骤,先调整确定每个罪的主刑和附加刑,再对其依法合并统一执行。

上表也为律师指引了一定程度的辩护空间,如果经过会见和阅卷等大量工作后,认为不构成该罪,则采取无罪辩护策略;如果构成轻罪而不构成重罪,或者构成重罪但情节不严重量刑亦当轻,则采取罪轻辩护策略。但全面的辩护还有更多方面,这些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实体方面(1)在无罪辩护上:a法定的无罪、b疑罪从无的无罪、c犯罪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等方面)。(2)在罪轻辩护上:a犯罪的形态(未遂中止等)、b法定情节(自首立功等)、c具体量刑时的酌定情节。(3)甚至还可以说在刑罚执行时的减刑假释。(4)在附带民事诉讼责任上犯罪所得与非犯罪所得等等。2、程序方面(1)在强制措施变更上:a取保候审、b监视居住。(2)在非法证据排除上:a讯问或询问方面、b鉴定勘验检查方面、c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方面、d书证物证;(3)在其他特别程序上:a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b死刑复核程序、c执行程序上包括但不限于追缴和退赔等等。

以上这些将再行分门别类续论,现再通过图表(见下表二)将“非吸”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典型案例量刑后果简要比较如下:


可见,同样是利用P2P【注2】非法集资行为,由于前者定罪为集资诈骗罪,后者定罪为“非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然前者涉案金额仅10亿,后者涉案金额却高至70亿,但结果后者才获刑10年,前者却获刑15年,所以说即使是单纯的此罪与彼罪之辩也已经是天壤之别,那么无罪或缓刑免刑的罪轻之辩,其重大意义就更加不言自明了。


注1:2017年版刑法(《刑法修正案(十)》公布后)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注2:正值本律师撰稿发布之际,北京市朝阳区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公告,要求区内所有P2P网贷机构的高管和实际控制人,在5月31日前未经金融服务办书面批准,不得擅自离京。当然,这并非是对P2P高管们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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