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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面对非法集资该怎么办——非法集资专题(五)
更新时间:2019-05-08
北京律师团周计策 2019-04-30 19:23:30


浙江某集团韦某一案有人说:请报道时别说他是律师,这样会让法律界蒙羞,真正的律师绝不玩火自焚,底线都不知道乱蹚水的称啥律师呢。韦某不是“非吸”就是集资诈骗,若前罪最高刑十年,若后罪最高刑无期。因为浙江吴某案【注1】之后,后罪死刑一档被废除,也就是说非法集资可能触犯的所有罪名中,最高刑也就是无期而没有死刑了。但是吴某犯罪有情可原,因为她没啥学历更不懂法,而韦某是法学硕士,这比法律硕士还多学几年法,又考上了律师,不要求你样样精通,你不干律师也没关系,但合格的律师最起码知道哪些不能碰吧。


上篇文章本律师讲了投资人在投资理财过程中如何预防非法集资,以及遇到非法集资后如何依法进行维权。可能很多朋友未必清楚一些专有名词(法律术语)之间的区别,因为之前的文章已经阐述过这些专有名词,这里本律师再略微提示比较一下。

(1)非法集资是个泛指,它包括两种行为:一般性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一般性违法行为主要是违法行政法或兼有违反民商法规定,主要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取缔等,当然也有部分民商事责任;而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主要后果是刑事处罚,这个后果就严重了,可以借用老百姓的话说是要坐牢的,尽管老百姓的话说得不准确。

(2)而集资诈骗是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非法集资过程中如果构成犯罪,可能触犯的具体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界一般简称为“非吸”)、擅自发行股票罪等,本律师之前文章总结过可能触犯的共有“八宗罪”。

这次浙江杭州金诚集团董事长韦杰等核心层30余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主要是他们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注2】犯罪,但具体涉嫌什么罪?是“非吸”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等,简单来说还要看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关键要看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最终看到法院阶段开庭审查证据质证辩论后再确定有没有犯罪,犯了什么罪。

之前本律师讲投资人如何依法维权时,给出了很多建议,并对各种维权手段简单做了比较,但毕竟隔行如隔山,可能有的朋友仍然看不太懂。为什么越早维权对投资人越有利?为什么民事起诉比刑事程序更好?可不可以同时采用民事和刑事程序?下面一个一个回答。

(1)为什么越早维权越对投资人有利?

因为越早维权,a)客观上非法集资人前期一般资金充足,到了后期往往资不抵债了。b)主观上前期非法集资人还需要继续集资,后期可能就打算卷款跑路了。c)客观上非法集资前期的投资人要求还本的少,到了后期众多投资人就一窝蜂地扎堆形成挤兑了。d)主观上前期偶尔有个别投资人维权要求还本付息时,非法集资人容易萌生偿还意愿,后期干脆就会虱子多了不怕咬、死猪不怕开水烫了。e)客观上前期非法集资人没有暴雷时,没有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其尚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能够为投资人想办法并付诸行动筹措资金,哪怕是拆东墙补西墙,后期非法集资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尤其是主犯很难取保候审,人都在看守所了有心也无力为投资人筹措资金了。f)主观上非法集资人案发被限制人生自由后,他们可能更关心自身犯罪和刑期的问题,即使偿还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但如此多的投资人都在要钱,所以即使他们有钱但还你还他有什么区别呢,而且能轮不到投资人来决定吗?g)客观上一旦非法集资人被公安机关侦查进入刑事程序了,周期就长了,等生效判决下来等个好几年的也大量存在。h)而且对于刑事判决来说很多犯罪根本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有的刑事案件判决予以追缴退赔,又能追缴到多少财产呢?又能退赔几个投资人呢?按比例又能有全部投资人的比例吗?有比例全部投资人集体瓜分又能有分到几个子儿呢?

(2)为什么民商事程序比刑事程序好?

本质上民商事程序解决的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刑事程序解决的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a)民商事程序既然是平等主体,所以行使权力相对自由,而且充分,可以由投资人和律师自主全方位发挥。b)刑事程序一般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非法集资人行使国家诉权,律师发挥也会受到限制,投资人受到的限制那就更多了。而且对非法集资人判罪科刑抓坐牢能够弥补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吗?附加刑的罚金没收财产等也是上缴国库,与投资人又有什么关系呢?而民商事程序一般正是解决非法集资人对投资人的经济责任问题,这对投资人来说难道不是最实惠的程序吗?

(3)可不可以同时采用民事和刑事程序?

a)有的可以,有的不可以。对于民刑交叉的可以,不是民刑交叉的,该民则民(该商则商),该刑则刑。b)而在实际办案中,尤其是在非法集资前期,公安机关尚未代表国家启动刑事程序,这时非法集资人未必犯罪,投资人完全可以委托律师启动民商事诉讼程序,这难道不是天赐良机吗?尽管司法解释有规定在民商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属于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不是属于犯罪应当通过律师执业、法官执法来确定吧?而且在实务中,公安机关有时对部分投资人的控告还不予以立案呢,甚至律师不用启动民事程序而直接通过非诉手段就可以帮助投资人解决问题。这难道不是天时地利人和吗?c)那么什么是民刑交叉案件呢?本律师可以简单地打比方说,甲投资人与非法集资人的一笔交易,同乙投资人与非法集资人的另一笔交易,如果两者是两个行为和性质,一个符合民商事,一个符合刑事,这就为民刑交叉案件,在非法集资繁复而又庞大的交易中这种情形难道不会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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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浙江吴某第一次减刑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第二次已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注2:根据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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