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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26计——非法集资专题(七)
更新时间:2019-05-17

先来简要回顾一起本律师比较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2015年,张某某在某网贷公司担任某部门经理,因该公司领导受实际控制人教唆,先后批量虚构多名借款人,为实际控制人擅自设立资金池、自融资金并转投其他项目,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后因实际控制人项目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导致逾期暴雷——>公安机关先后拘留逮捕了数十名犯罪嫌疑人并查封冻结了该公司和各嫌犯名下财产——>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均位列前列被告人,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方的起诉书均指控张某某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吸”罪——>其家属遂聘请了本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但由于聘请律师稍晚,开庭迫在眉睫,又系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同案犯会见也难,调阅的案卷又堆积如山,家属又抱有无罪辩护的欲望等等,各种现实困难摆在面前,本律师也是心急如焚,时常挑灯夜战研究卷宗——>经过艰难的会见和阅卷,尤其反复对比后发现了关于张某某涉嫌犯罪的各个证据之间的重要矛盾漏洞,结合主犯、从犯们等全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案证据以及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拟采取的辩护策略等全案情况,本律师制订了以无罪辩护为主兼顾罪轻辩护的方案,并同嫌犯及其家属确认以配合该方案——>经过庭前会议和“排非”(非法证据排除)阶段——>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某“非吸”罪成立但予以缓刑——>张某某继续委托进行二审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再次适用一审程序中,检方撤回了对张某某的起诉,即对其不予以起诉——>无罪辩护虽来之不易,但终乃斩获成功。

尽管无罪辩护一审成功率极低、二审改判率也极低、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率也极低,撤销案件更是寥寥无几,但本案也绝对称不上最难的案例,亦称不上最累最苦的案件。这并非本律师谦虚,因为最难最累最苦的案件有的仅会见工作就高达几十次、几百次都存在,更何堪其他方面......不过,乐在其中便不苦。

以上的“非吸”辩护案例只是沧海一粟,对于非法集资辩护而言,甚至对于整个刑事辩护而言,辩护律师的策略大分则可以简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而若细分,各自又有很多方案。本律师不妨全面梳理一下刑法总则、分则以及刑事诉讼法全部内容,概括总结一下可以适用于无罪辩护的全部情形。

通过梳理刑法总则和分则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无罪辩护起码囊括以下26种情形:(1)刑法总则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则不是罪。(2)非中国籍人且犯罪行为和结果均非属中国领域,同时被害人非中国籍人或被害人虽属中国籍但按中国法之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虽系三年以上但属地国不予以处罚的,则不为罪。(3)外国籍人并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通过外交解决的不为罪。(4)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犯罪按本法不论罪,或之后按当时法律规定不为罪的,或之后按当时法律为罪且居于本法追诉期内的但按本法不论罪的,则均不是罪。【注1】(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注2】。(6)犯罪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方面但并无主观故意方面的,则不为罪。(7)虽系存在过失但未被本法论罪的,不是罪。(8)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均不为罪。(9)对于一般犯罪若年龄未满16周岁,八种重大犯罪若未满14周岁,均不为罪。(10)被鉴定确于行为发生时系精神病人的不为罪。(11)一般正当防卫和遭遇暴力犯罪时的特殊正当防卫均不为罪。【注3】(12)紧急避险不为罪。(13)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的不是共同犯罪。(14)未被控告且未被侦查立案同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比如犯死罪已经超过20年等情形的不为罪。(15)自诉案件比如重婚罪等案件未提起自诉的不为罪。(16)不符合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之任一要件的不为罪。(17)符合刑事诉讼法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等情形的不为罪。(18)符合孤证无罪情形的不为罪。(19)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为罪。(20)因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核准后被撤销或不起诉的不为罪。(21)自诉和解或撤诉或调解的案件不为罪。(22)法律上无罪应判决无罪的不为罪。(23)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判决犯罪不成立的不为罪。(24)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经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不为罪。(25)部分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经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被决定不起诉的不为罪。(26)部分过失犯罪,经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被决定不起诉的不为罪。

以上即为本律师总结的“无罪辩护26计”,即26种无罪辩护策略。上述26计中使用频率最多的应属第16计、22计、23计,使用频率较多的是第10计、13计、21计;使用效果上成功率最高的应属第15计、21计、25计,成功率较高的是第10计、11计、22计、23计等。那么是否适合进行无罪辩护,具体采用何种策略,或是结合配合着使用,如何结合配合等等问题,并没有千篇一律的固定答案。因为每个案件是不同的,每个罪犯是不同的,每个证据是不同的,有太多的不同因素,所以需要辩护律师结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系列具体工作的开展和各个阶段的发展来选择适用策略,并且可能在策略的执行中应随着各种因素的动态变化而进行调整或平衡,这样才能争取到对辩方最有利的辩护结果。

比如拿上述案例来说,就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制订无罪辩护策略的,主要采用了第13计、16计、23计、25计,并有主有次。这并不是说其他策略统统都不适合,或者一股脑尤其是不分主次都采用,只是这几个策略对本案是最佳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最有利的。

当了解案情和确定了策略后,针对张某某案件,必须主打相应的主要法律依据和证据,必须是洞察和揭示出检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努力引起法庭的重视和共鸣,引导法庭倾向于辩方,从而作出有利于辩方的判决或作出不利于检方的表示。

对于目前众多P2P以及其他非法集资行业或领域来说,一旦触发犯罪,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等,一般都不是一名两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且在侦查阶段警方抓捕和讯问人员,往往像韩信用兵、多多益善一样多抓人、抓多人,抓人多,因为侦查取证工作本身就不容易嘛,本身还需经过检方过筛子取舍嘛。警方和检方自有侦查和起诉策略,而辩护律师也各有不同策略,这也是对抗游戏。

而如果从无罪辩护的角度来说,本律师总结的无罪辩护26计,基本上可以全部囊括各类刑事案件无罪辩护;若对于非法集资无罪辩护而言则取其中的子集即可,无交集的第11计、12计、15计、20计、21计、26计等基本可以被排除在外。无罪辩护策略在斟酌选择和制订后,它只是一条红线,但它贯穿整个辩护过程,可以说是提纲挈领,也功德无量。而具体辩护方案的实施还须注重方法、把握重点、重视必要的细节。同时,无罪辩护策略自然也伴随着一定风险,所以最好在分清主次的前提下,结合罪轻辩护策略使用,然对于罪轻辩护策略如何,且待本律师另行论之。


注1: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罪,在1997年10月1日后被新刑法取消。之前上述两罪最高刑都有死刑,因前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比如1983年西安的女犯马燕秦因作风放荡而被执行枪决,其他几名不承认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性罪犯也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因后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比如1985年“温州抬会事件”的组织者郑乐芬,当时地下借贷涉案金额达12亿元,卷入30万人,8万多个家庭破产,郑乐芬即被判处死刑。

注2:如2016年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罪一案——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农民王力军因收购玉米获利6000元,一审被该市临河区法院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后经最高法院指令该市中级法院再审,撤消了一审判决,宣告王力军无罪。无罪宣告的主要理由在于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注3:如2018年发生的“昆山反杀案”(昆山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反杀“花臂男”系正当防卫行为,故撤销该案,并将于海明无罪释放)。参见本律师之前的文章《昆山反杀案中视频外泄和传播的背后神秘人物是谁(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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