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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宗罪”——非法集资类犯罪之“罪与罚”(一)
更新时间:2019-05-06
北京律师团周计策 2019-04-17 21:48:24

先幽默个段子,上一文中本律师就“西安奔驰事件”插科打诨后,有当事人来电咨询问:“您好,您是周计策律师吗?我买了一辆什么牌子普通小汽车总有故障,能委托你们律师维权吗?”律师解答道:“您好先生,非常抱歉,您说的这个官司我们确实没打过,所以请您多多包涵我们不会打。”本律师自己有一辆自行车存在故障,但一直忍住就是不打官司。那么问:你们律师怎么能骑自行车上班呢?自行车有问题怎么不去打官司呢?答案是:律师骑自行车上班是合法的,但律师花时间打一辆自行车官司是不合理的——时间和效益不成正比,加之非亲非友,也谈不上帮忙——故恳请恕本律师之友好谢绝。

言归正传,正如一句玩笑说,所有最赚钱的道路都在刑法里面给你指引了,又告诉你不可为之,却总有人为之。为什么非法集资犯罪一直高发呢?因为非法集资属于时间和效益成正比的行业,只不过它是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集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刑事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是否构成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一要看哪些是非法集资行为,二要看有哪些法律规定这些行为是犯罪。

而哪些法律又规定了犯罪呢?刑法自不必说,此外更多的司法解释可谓林林总总,现行有效的核心的解释先后主要为(1)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3条解释,(2)200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3)2010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4)同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9条解释,(5)201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4点通知,(6)2014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8条意见,(7)2019年两高一部又出台的12点意见......

君不见这些刑事司法解释则不会眼花缭乱,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种类方式的列举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等性质的认定更是名目繁多,并且这些司法解释尚不包括其他合同诈骗、普通诈骗等诈骗类经济犯罪案件解释【注1】,也未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司法解释【注2】,更未包括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注3】,这和非法集资犯罪的套路太多等因素不无干系。

再者,以上解释均属目前有效,已被废除的解释均不在上述之列,但也并非废除的一定就失效,有时要根据具体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期间结合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同时现行有效的解释中如有规定不一致的或存在冲突的,要考虑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作出选择适用。

历数历年这些解释似乎也说明了一个问题,简直是中华大地,溥天之下,莫非集资。非法集资猪类犯罪行为,从未离开,未来也难以消失,因为出于暴利和无知,根源上更因为受到了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法治进程发展阶段的制约所致。老的非法集资套路还在上演,随着时代和技术发展,新的手段方式也越来越隐蔽,打擦边球的超级大佬们也带着一帮小弟走着钢丝,跃跃欲试者竞相追逐着前仆后继。

看标题说重点,非法集资行为通常可能触及犯罪的主要相关罪名,本律师归纳为:(1)“非吸”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集资诈骗罪(不同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4)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5)非法经营罪,(6)虚假广告罪,(7)挪用公款罪,(8)挪用资金罪等。

以上各类犯罪中案发率和定罪科刑最为普遍的主要为非吸、集资诈骗和非法经营罪,一方面在看守所被刑事羁押、等待和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也常常是人满为患,另一方面聚众扎堆心存幻想投资受骗,然后又去公安局报案上访的被害人们一枕黄粱却有望眼欲穿,当然还有一批批资质或无或不全已暴雷或未暴雷的平台要么走为上计要么还在挣扎与敷衍......待续(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有着非常庞大复杂的理论体系和实务体系,它大多都涉及到众多共犯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同或不同的有罪无罪、此罪彼罪和刑法轻重缓免的现实利益,涉及到众多被害人相同或不同的真金白银损失大小的现实利益,涉及到公检法三方相同或不同的主张和制衡,涉及到众多不同辩护人相同或不同的辩护立场和意见......承办律师既要理顺体系,又要注意总结实务经验,还要注意预防作为辩护人的自身刑事风险,所以无论是总体框架思路还是具体细节要点,只能一步步铺开)。


注1、注2:除非法集资可能触及的八宗罪之外的其他猪多经济犯罪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以后另行开篇撰文。注3:非法集资案件的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参见本律师之前发表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行政法性质特征》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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