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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浔律师
江西-九江
从业3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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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某改制企业换届关注的若干问题的回复意见
更新时间:2019-04-23

某公司:

针对你公司换届所关注的若干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换届之时有无必要修改《公司章程》?

目前尚不具备修改《公司章程》的充分条件。一是启动修改《公司章程》有特别程序的要求,不仅要提前将议案提交董事会,而且必须经过特别决议通过(即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是《公司章程》是首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体现广大股东意志的最高行为准则,它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稳健发展的前提和法律保障。其文本参照了中国石化改制企业文本模板和本系统其它兄弟企业规范做法,符合国家《公司法》宗旨,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每个股东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是公司改制三年来,《公司章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迄今为止并未发现《公司章程》有严重缺陷之处,除非出现公司僵局(法人治理结构三权不分、紊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难以正常开展工作,经营班子抵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项决议)或者公司发生特别变故情形。因此,应保持《公司章程》的稳定性,避免和防止朝令夕改,从而给公司带来异常波动的负面影响。四是本次股东会是因换届之需而召开的,其工作重点是选举新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董事会、监事会,在此基础上聘任新的经营班子,《公司章程》是产生新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基石,为保证换届成功,如随意启动修改程序,必定影响换届活动的有序进行,故无必要修改《公司章程》。

二、关于经营者岗位激励股表决权主体由谁行使?

《公司章程》设置经营者岗位激励股符合我国《公司法》精神和中国石化改制分流的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第15条规定,经营者岗位激励股是母体企业为鼓励公司经营者积极创业,搞好经营而设立的股份,由母体企业代表国家有条件赠与经营者。由此可见,行使经营者岗位激励股的表决权是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经营者的权利,公司经营者在其任期内完全可以行使该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各位股东不得随意干预其行使合法权利。我国《公司法》第20条对股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如在换届之时出现难以选举产生新的董事、监事或新当选的董事、监事达不到董事会、监事会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要求的最低人数,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能否履行职务、行使权利?

我认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务、行使权利于法有据。一是我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务、行使权利的合法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司法》第46条第2款明确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另《公司章程》第56条规定“董事任期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同理,监事会也适用于上述规定。二是法理奠定了法律基础。因为现任董事是首次股东会合法选举产生的,其履行职务、享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要正常运行,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必不可少,根本不能出现权力真空。在难以选举产生新的董事、监事或新当选的董事、监事达不到董事会、监事会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要求的最低人数的情形下,如果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行使权利将会使公司解体,给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能否重叠?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既可重叠也可分开。究竟采取哪种模式,应进行利弊分析。从公司实际出发,作出最有利于公司的生存发展和高效运作的选择。我认为,鉴于公司规模较小,且主要市场是依托母体企业的规范扶持;为确保公司对母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保质、保量、及时,公司采取重叠方式是最适当的模式。另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法理,本着信托的原则,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营班子,下层对对直接上层负责。基于以上认识,是否重叠或分开不是股东会议事范围,而是董事会的决议事项。

以上意见仅供你公司参考。

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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