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义浔律师
江西-九江
从业35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微波炉被劫,谁负责任?
更新时间:2019-04-23

一、案情简介:

因市场看好微波炉,甲公司决定购进500台某品牌的微波炉,经与乙厂多次磋商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在签约后十日内携款(即转帐支票46万元)到乙厂提货。可提货期届满甲公司未提货。乙厂去函通知甲公司按约提货,甲公司回函乙厂,告之因运输工具尚未落实,一时难以提货。正当双方交涉之中,不料乙厂仓库保管人员夜间值班却被歹徒行凶打成重伤,500台微波炉悉数被早已精心策划的歹徒抢劫一空。乙厂第二天迅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但迄今仍未破案。乙厂发函给甲公司,要求其承担微波炉被劫的责任,但甲公司则认为,货在乙厂处,自己未提货,微波炉被劫责任在乙厂,于己无关。

二、法律评析:

我认为,微波炉被劫,应由甲公司承担风险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法》第133条、第142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结合本案案情,尽管微波炉在乙厂仓库被劫,标的物尚未交付给甲公司,但“未交付”的根本原因是甲公司违约未提微波炉。根据《合同法》第143条之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500台微波炉被劫的“灭失”风险责任应由违约方的甲公司承担。

《合同法》第143条之规定,弥补了过去立法的空白(即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上与其所有权转移相一致,以往法律法规对此未作规定,因而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了标的物风险出现的复杂成因,特别规定了过错方自食其果之法律责任,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有效救济的途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