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律界通说: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资格不复存在,其丧失了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经工商注销登记法人主体资格消灭。但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依法注销前的这段时间内,其法人主体资格问题是否存在一直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由其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涉及到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得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或进行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这种观点认同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是同时存在、同时消亡的,企业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主体资格即时消灭。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与其主体资格互相分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资格丧失,但法人主体资格仍可延续。只有经过清算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才能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因此,在被注销登记前,其仍能够以本企业法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本人认为,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000]23号文函复甘肃高级人民法院和24号文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法字[2004]98号文精神,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前的清算期间,其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是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完全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