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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浔律师
江西-九江
从业3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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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消费信贷中的陷阱
更新时间:2019-04-23

近年来银行、商家贴近百姓生活,推出住房信贷、家电信贷、旅游信贷等诸种新业务,以启动消费需求,开拓消费信贷。但社会亦有极少数不法分子利令智昏,利用人们法制观念不强,防范意识淡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管理规定不够完善,使尽恶招毒计,频频制造陷阱,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在此笔者剖析几例,警示于人。

案例一:

某甲谎称身份证遗失,购房急需资金,希望好朋友某乙出借,并由某乙出具“同意借款”字据。某甲随即伪造某乙单位证实某乙个人信用的证明,向银行借款。银行不加思索与之签订住房信贷合同,贷款总额在12.6万元。当借期届满银行向某乙送达催款通知单时,某乙后悔莫及,转身寻找某甲却不见其行踪?

评析:

居民身份证是中国公民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办理个人事务的合法凭证。依照我国公民个人身份证管理规定,该证不得擅自转让、出借。本案中的某甲给某乙开了一个恶劣的“玩笑”。君不见媒体屡屡披露此类信息:BP机、手机、电信信贷,因“张冠李戴”引发的诉讼此起彼伏,皆缘于居民身份证随意外借易主。我在这里提醒大家:保护好自己的“护身符”,免得自寻烦恼。

案例二:

某丙苦于炒股无钱,心生一计:以买车为名,从银行贷款。为此与丁银行签订汽车借贷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总额8万元,借期叁年。借款分两期贷出,即第一期在合同生效后当日出借4万元,但预扣1万元利息;第二期在签约当年底出借4万元,约定利率高出同期贷款法定利率1%。当某丙拿到第一期贷款3万元后,迫不及待地投入股市,不料所持股票持续下跌,已深度套牢。丁银行得知,即向某丙追款,要求其还本付息,并决定停发第二期贷款。但某丙此时已无法还款。银行无奈只好诉请当地法院司法处理。

评析:

导致本案丁银行承担借贷风险,除某丙恶意规避法律外,与丁银行未能按新《合同法》第202条之规定,行使贷款人权利,即对某丙借款用途未及时进行检查、监督有关。另丁银行若为防范风险,在签约时本可要求某丙提供担保,譬如提供担保人、质押物、抵押物等等。如若某丙赖债不还或无力偿付,可追诉担保人或处置质押物、抵押物。对本案处理,我的意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0条、第204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贷款利率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上述某些约定有悖于法律,应认定为无效。作为贷款方的丁银行可根据新《合同法》第203条、第207条之规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追究某丙逾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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