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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浔律师
江西-九江
从业3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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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自助寄存物不翼而飞,责任谁担?
更新时间:2019-04-23

上星期六下午,有人电询:今天上午,他在外地超市购物,将公文包(包内有身份证件、银行卡及部分现金存放在该超市设置的免费自助寄存柜中。当他买好生活用品,拿着密码条打开箱柜后发现公文包不翼而飞。随即他找超市管理人员理论,而超市管理人员却称,寄包指南已明示:“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自助寄包,责任自负”。超市且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强调双方构成的是自助寄存柜的无偿借用关系,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交涉无果后,他向当地消协投诉。消协答复他说,帮助协调。现在他很苦恼,为什么物品寄存在超市,它却不担责?请求解答。

我琢磨后,当晚给这位朋友回复:目前在我国司法实务界有两种观点:

一是无偿保管合同说。其理由:消费者与超市所形成的是一种由购物服务派生的特殊无偿保管关系,自助寄存柜是因购物服务所引发的一种配套服务。超市提供寄存服务是超市自身的需要,顾客寄存提包是超市的要求。既然存包是超市的要求,是超市带给顾客的义务,超市享受了要求顾客存包的权利,超市就负有保证存包安全的义务。现因超市的过错或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消费者的财产遭到损害,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由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借用法律关系说。其理由:消费者在寄包前,已知悉超市的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将物品放入柜内,只是取得了超市被告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未发生该柜箱内物品占有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由此可见,超市仅提供自助寄存柜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物品的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就保管消费者寄存物达成保管的一致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无偿保管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如消费者无证据证明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有质量问题或管理上的瑕疵以及其它重大过失、过错致其物品遗失,那超市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第二种观点占主流地位。我个人倾向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超市负有保护顾客安全购物的义务。超市安排寄存服务也是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要要。超市对自助寄存柜能够提供安全的寄存服务应当是确信的而且是必须保证的,而顾客要求超市保管的意思表示也是十分明确的。据上可得出“自助寄存柜并不改变寄存的法律性质”的看法。本起纠纷中,消费者在超市自助寄存的物品非因自身原因不翼而飞,超市为此应担当对消费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我建议:这位朋友要以法为据,据理力争。通过消协,解决双方的纠纷;如若求助消协无效,则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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