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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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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股权分割
更新时间:2019-04-17

案件概况:

原、被告1994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8月4日结婚,2009年2月21日儿子冯某乙出生。2008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手机上与其他女人的暧昧短信,对被告提出质疑,被告表示认可自己的婚外恋行为,表示悔改,并写下婚姻保证书。此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广西女子黎子菱先后于2008年4月15日,2012年1月21日生了两个女儿。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已无法继续与被告维持婚姻关系。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持有的深圳市博建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50%股权归原告所有(股权价值50万元)、深圳市万华居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归原告所有(股权价值10万元)。而被告不同意此财产分割要求。


律师点评:

1、深圳市万华居实业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1994年3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原、被告。其中原告股份为38%,被告股份为62%。对此,双方协商一直,均同意对该公司股权原告分得70%股权,被告分得30%股权,被告负有将其名下32%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义务。

2、深圳市博建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被告冯某甲,所持股份为50%,另一股东为深圳市卓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股份50%。2006年12月,深圳市卓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深圳市卓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6日,深圳市卓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复函表示,股权在原、被告之间分配情况下,深圳市卓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由此可见,原告应分得深圳市博建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35%股权,被告分得15%股权,被告负有将其名下35%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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