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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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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更新时间:2019-07-05

涉外离婚诉讼,是指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他们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如果一方能够回来办理离婚自然比较容易,但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那么无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通俗地说,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要有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港、澳、台,或者是在非我国登记结婚的,均属涉外离婚诉讼。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天生缺陷就是滞后性和法律空白、盲区。法律的缺陷、司法能力及水平的限制等因素制约司法实践中婚姻家事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审判。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由于法律、思想、文化差异,及法院审查事实的难度,涉外离婚时间长,程序复杂。

人民法院通常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以下几种: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2、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国要求离婚的;3、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5. 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这其中包括:双方均是外国人,在国外结婚,但一方在国内有固定居所需要在中国办理离婚的;双方均是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双方或是一方到国外工作或学习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也就是说,上面所列人员均可以进行涉外离婚起诉,这些人也具备涉外离婚起诉的条件,在涉外诉讼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

涉外离婚诉讼法院管辖范围: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涉外离婚起诉中,原告需向法院提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身份证明;2、结婚证;3、护照;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起诉书;6、 授权委托书;7、书面意见;8、相关证据材料。涉外离婚起诉中,被告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身份证明、2、结婚证;3、护照;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答辩状;6、授权委托书;7、书面意见;8、相关证据材料。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对于某些国家对协议离婚的承认和执行存在法律障碍,在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这样比较直接,而且比较保险、可靠。

关于涉外离婚的送达。由于外国人居住在国外,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送达就成为比较困难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注意送达方式的选择,争取将法律文书最快送达到被告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送达有多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逐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我国驻该成员国的使、领馆→当事人,过程是比较复杂而漫长的;3、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4、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5、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已经成为最方便快捷的方式。但是由于电子邮件地址的不固定性和取证的困难,在实践中使用较为慎重,仍需探索。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涉外离婚起诉程序一般包括如下几个阶段:

立案受理——文书送达,答辩期——法院调解——一审审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一审上诉、二审审理。这个流程不包括撤诉、缺席判决等情形,具体需要根据个案来分析。

凡是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那么其离婚案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就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起诉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规定,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采用法院地法原则。不论是离婚的条件,还是离婚的程序,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具体来说,凡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即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关于程序。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有的国家不承认经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效力。为了确保离婚的有效性,我国对涉外离婚一律采用诉讼离婚的程序解决。

第二,关于管辖。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此案。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那么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三,关于代理。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在国内居住,法亲自到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离与不离以及子女抚养归属和财产分割的书面意见。外国人一方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和书第一节特殊婚姻家庭关系法面意见应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四,关于法律适用。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上,也应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三、涉外离婚起诉中,如何委托律师?

1.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国外的一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所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五、涉外离婚诉讼准据法

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七、涉外离婚起诉的准备工作

为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

1、离婚前咨询律师并做法律解决方案,由律师根据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方案设计。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

2、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等。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

3、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与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4、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有关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监护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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