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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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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分割
更新时间:2019-05-17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天生缺陷就是滞后性和法律空白、盲区。法律的缺陷、司法能力及水平的限制等因素制约司法实践中婚姻家事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审判。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所以本文所要阐述仅供参考,不代表现实中法院就是这个审判结果。

  我国有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行对方隐匿财产等。离婚后财产分割与离婚婚前分割有共同之处,也有特别的法律问题。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

  一、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房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二、对隐匿、非法转移房产的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其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应该密切的关注自身权益的情况,注意不要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而造成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房产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没有分割的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的情况不同。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对于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应认定为个财产。

  五、房屋分割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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