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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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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处理案例
更新时间:2019-03-12

【基本案情】

2014年李某、孔某某经婚恋网站介绍相亲认识,双方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本市浦东新区###道#####室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孔某某名下,房屋总价287.93万元,建筑面积71.37平米。2015年6月系争房屋交付。2015年7月13日,双方签订《共同购房协议》,约定房屋首付款由李某、孔某某双方各出资75万共150万元;房产登记主贷人为李某某,按揭贷款部分由李某某的公积金及李某、孔某某双方的收入共同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房产的产权属于李某、孔某某共同共有,各享有所购房产50%的产权,但李某因政策限购原因,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暂登记为孔某某。嗣后,李某、孔某某为琐事发生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对共同购买的系争房屋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孔某某居住房屋内拒绝李某入内,并拒绝支付给李某房屋款项,为此起诉至法院。

【原告观点】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是作为婚房所用,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双方的共同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对该房产购买后的升值部分也应当平均分配。


【被告观点】

认可共同出资的事实。由于购买房屋时,原告系属于限购对象。因此购买房屋属于原告的投机行为。原告也并没有依据协议进行出资,归还贷款,所以原告的财产可以予以返还,但增值部分不应当分配。


【争议焦点】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争议焦点:

1、李某未依据约定归还银行贷款,对房屋增值收益部分是否能主张分配权利。

2、李某不具备购房条件,而将房产登记在孔某某名下,是否会影响到李某对房屋所有权主张。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孔某某签订的共同购房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房屋虽登记在孔某某一人名下,但应属李某、孔某某共有。李某、孔某某李某系情侣关系,为购置婚房双方签订了共同购房协议,李某、孔某某按该协议支付了首付款后,李某却未按约支付剩余的银行贷款,而孔某某却按月支付了银行贷款,应该确认李某违约。当初双方是基于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而购房签订了共同购房协议,但如今双方均已无此意,且李某又未按约支付银行贷款,可按李某对系争房屋的出资比例酌情而定。而登记在孔某某名下的系争房屋的剩余贷款则应由孔某某予以归还。据此,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道####室房屋产权归孔某某所有;孔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李某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40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道#####室房屋在招商银行东##支行剩余的公积金贷款人民币354,262.67元、商业贷款人民币1,005,330.37元由孔某某孔某某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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