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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功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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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违约条款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6-04-13

【案情简介】201518日,李某范某通过房屋中介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同约定范某自己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XXX室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双方还约定在居间合同签订后60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60万元(含已付定金),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逾期超过二十日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若守约方解除合同,须书面通知对方,且违约方按照总房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向范某支付2万元定金,至约定日范某通知李某房屋不卖了,不再接受李某房屋款项,为此李某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1、判令解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判令范某返还两李某定金2万元;3范某赔付李某违约金40万元。

【法院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12条约定,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该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但是,考虑到双方从签订合同到解除期间较短,支付定金仅为2万元,被占用的资金金额较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与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相比确属过高,范某请求法院调整,法院综合考虑范某违约情节、违约可能给李某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将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酌情调整为10万元,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范某返还李某定金2万元;范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上海房产律师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仅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否适用违约条款问题,对此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真实合意,双方就系争房屋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范某在合同签订后明确表示拒绝出售房屋,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所以李某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法院应当支持。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该违约金仅适用于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的违约行为,因此李某依据该条约定向范某主张违约金,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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