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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功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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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查封无法交易应当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承担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6-05-19
在房屋买卖中,发生交易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件虽然不多,但却屡有发生,笔者作为上海房产律师曾多次接到这样的咨询与案件,多数对被查封的房屋是否可以继续交易存在疑问,笔者认为,交易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失去了履行合同必要性,因此如果已经收取定金的应当退还,收取的房屋产首付款应当退还,为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本文从以下实际案例分析查封的房屋法院判决无法交易赔偿损失案件。 【案情介绍】 本文中人物采用化名,如需要咨询可以来电说明。 2015年10月5日,张某作为甲方与刘某通过中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将自己位于静安区##路####号房屋以180万元出售给刘某;双方约定了房屋于2016年3月22日前腾出,同时还约定双方于2015年12月20日前办理产权转让过户手续;同时对违约条款特殊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还应按房产总价的20%向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的,则的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补足。合同签订后刘某向支付甲方购房定金2万元;和房款4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该房屋午后被静安区法院与浦东新区法院查封,刘某与张某协商未果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退还已经支付房屋款项,并承担违约金30万元。 【法院观点】 该案上海房产律师,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由于张某收取支付的购房款后,因进去交易的房屋被法院司法查封,从而缺失履行《房产买卖合同》的条件,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因房屋查封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至于违约金金额,考虑到##路房屋目前的市场价格与合同订立时房屋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以及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等判决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张某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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