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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案例:微信语音回复“收到”,法律上算不算数?
更新时间:2019-03-08

刘某租赁一处大厅作为经营场所,

和一家酒店取得联系。

酒店负责人第二次给刘某发送租赁协议,

刘某当即回复:“王总王总,我看到了,好,谢谢你。”

之后刘某给王某转了5000元定金。



然而,

就在同年的7月末,

刘某主张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认为不订立书面合同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协议中有约定“如果刘某提前解除本协议,

则酒店方可以不退还刘某剩余房租“。



诉讼进展


01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口头表示对房屋租赁协议的认可,该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按照协议约定,刘某不能主张5万元租金及利息。


02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进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所以,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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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当事人订立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看是否存在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具体);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酒店负责人已经向刘某发送了《房屋租赁协议》,属于要约。刘某在微信中表示了肯定的回复,属于承诺。


此外,刘某已经及时给付了 5000元定金,也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某种“承诺”。


刘某和酒店之间的租赁合同系通过对话形式完成,如果是通过传递纸质信件等方式作出要约或承诺,可以在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撤回,这样合同便不成立。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本案之中:

双方虽然没有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的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微信也可以有形地表现合同内容,应当属于书面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

有法院就指出“双方当事人虽没有形成纸质书面合同,但微信属于数据电文的一种,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书面合同。


一审判决……实属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2017)苏10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书】


对于书面还是非书面形式,可能存在重要区分:


刘某还给予酒店5000元的定金,如果认为该合同属于口头合同而非书面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该5000元就不属于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属于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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