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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矫正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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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矫正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循证医学领域的循证实践应用到罪犯矫正领域是矫正范式的重大转换。循证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发生了罪犯矫正危机的背景下出现,循证矫正遵循最佳证据原则,根据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需求,制定具体的循证矫正方案,实施循证实践。循证矫正包括广泛的参与者,并遵循有效干预措施的八项基本原则,与常规矫正明显不同,解决了常规矫正的众多问题。其在提供最佳证据、促进矫正关系变革、发挥最优的犯罪预防作用、广泛传播与共享矫正经验以及降低矫正成本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 循证矫正;常规矫正;循证实践;最佳证据;矫正的有效性

The Research on Several issues about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

Abstract: It is significant transforming of the paradigm of corrections that the evidence-based practice in the medical field is applied to the field of criminal corrections. The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 which emerged in the context of the occurrence of the risk of criminal corrections in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best evidence, draw up the concrete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 program and implement the evidence-based practice on the basis of criminogenic needs of corrective object. The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 which include widely participants and obey to the eight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intervening measures, are obviously different with normal corrections. They solved numerous problems of normal corrections. The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 are significantly valuable on the aspect of providing the best evidence, improving the revolu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of correction, producing the optimal effect of crime prevention, widely delivering and sharing the corrective experiences and reducing the costs of correction.

Key words: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 Normal corrections; Evidence-based Practice; The Best Evidence; Corrective Effectiveness

引言

传统的常规矫正在矫正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上面临着众多难题,对犯罪预防的效果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另外,运用常规矫正的西方国家和中国一样面临着司法资源等公共资源投入较大的问题,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基于最佳证据的循证矫正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方法应运而生,作为一个科学的矫正评估和犯罪预防体系,循证矫正能够提供作为矫正依据的最佳证据,不仅能够促进矫正关系的变革,发挥最优的犯罪预防效果,还能将矫正的经验在全世界范围内共享,对于减少公共资源的投入,降低矫正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循证矫正概述

(一)关于循证矫正

“循证”一词的英文为“evidence-based”,直译为“基于证据的”,而普遍认为将其翻译为“遵循证据的”或者“根据证据的”符合英文原意和中文的表达,即“循证”。“循证中的证据是建立在对既往文献的系统分析基础上的。它追求大样本、多中心、随机对照试验的结果,是建立在群体水平上的考察。” 循证最早出现在医学领域,“1992年,以盖亚特(Gordon Guyatt)博士为首的循证医学工作组(Evidence-based Medicine Working Group)在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McMaster University)成立,并在著名的《美国医学协会杂志》发表《循证医学:医学实践教学的一种新方法》一文,首次提出循证医学的概念。” 循证医学,是指医生在临床中对病人的诊断、治疗、预防以及其他医疗技术手段都遵循临床的最佳研究证据和医学专业技能以及病人的个体需求而实施的医疗实践活动。所谓“最佳证据”则是指针对病人个人具体病因治疗的最有效或者效果最理想的临床表现、医疗数据和信息、治疗方案以及其他治疗策略等。随着循证医学的发展,循证研究和实践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其他科学领域,如循证心理学、循证教育学、循证管理学、循证社会学、循证经济学以及循证犯罪学等。

循证矫正,英文为“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即为遵循证据矫正,是指在矫正过程中,实践者根据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需求”对现有证据进行研究,从而选出最佳证据,结合实践者的矫正经验,对矫正对象实施的一系列矫正活动。循证矫正以实证研究的方法,遵循系统化的理论,以最佳证据原则为指导,制定最佳矫正方案,以期达到最优的矫正效果。所谓犯因性需求,是指犯罪人个人犯罪的或者影响犯罪的与犯罪行为相关的风险因素,其中包括动态风险因素和静态风险因素,“不能减少的风险因素,例如犯罪史,是静态风险因素。一旦形成犯罪记录,该记录就将一直成为犯罪人档案的一部分。动态风险因素,例如,吸毒,是能够通过治疗而改变的。” 循证矫正的核心是确定最佳证据,以证据为基础对犯罪人与犯罪行为进行评估,判断出影响犯罪的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以及两者的相关性,从而进一步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矫正活动。

(二)循证矫正的缘起

西方国家越来越认识到,传统的以惩罚犯罪人为主要目的的常规矫正已经无法适应实际情况的发展,并由此产生了严重的问题,例如,监狱人满为患,犯罪数量激增,各国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新的监狱,甚至引进私人投资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正是由于常规矫正措施的弊端逐渐显现,这场在犯罪预防和矫正领域的“范式转换”才逐步兴起。 “美国自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在矫正领域就开始由‘康复理念’转向‘犯罪人理念’,在行刑中不再强调惩罚,而是注重对其个体的矫治。个体的矫治与医学上临床医疗有很多相似之处,随着循证实践在各个领域的开展,在矫正领域引进循证实践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1996年,美国马里兰大学的谢尔曼(Lawrence W. Sherman)教授与其领导的团队受美国司法部国家矫正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NIC)的委托,对美国司法部每年耗资巨大的犯罪预防项目进行一项综合性的评估,次年,谢尔曼教授在其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预防犯罪:什么是有效的,什么是无效的,什么是有希望的》中给出了采用循证矫正的缘由,即“许多犯罪预防项目是有效的。其他的是无效的。大多数的项目还没有以充足的科学证据来对其评估以得出结论。然而,可以获得充足的证据以制定出一份有关什么是有效的、什么是无效的、什么是有希望的暂时性的清单。如果国家在科学评估领域中投入更多的资源以便所有的犯罪预防项目都可以解释其结果,那么上述清单将会更迅速地扩大。”

循证矫正回答了由于传统的矫正措施投入和所达到的效果不一致的问题,以前的许多矫正措施都是无效的或者有效性无法得到科学评估,循证矫正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矫正方法,即基于最佳证据的矫正。最佳证据规则是与一般的证据规则相对的,一般的证据规则主要是基于学校的教学、书本的间接经验、师徒之间的传授以及直接的实践经验的积累等等。这些证据只是单纯的人类生活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或者是一种以从前习惯的经验方式去从事矫正实践;而最佳证据规则则是在大量的同类问题中挑选出来的,与所要解决的矫正问题最为契合的,遵循严格的科学规范,经过全面的科学研究和论证,最为科学和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因此,循证实践并不是对于学术知识的一项理智的实践,而是对于什么才是对犯人满足在监狱(和社区)的矫正目标是有效的一种实际的应用。”

(三)循证矫正的参与者

循证矫正的参与者包括研究者、实践者、实践对象以及其他管理者。研究者主要针对矫正的相关证据进行研究,找出“犯因性特点”的证据,为之后的参与者提供理论和证据上的支持;实践者是针对实践对象(即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根据已知的证据以及实践对象的具体问题制定实践计划,并实施,例如实践对象的反社会人格、吸毒成瘾、有精神疾病、家庭环境缺陷等等;实践对象即是循证矫正实践措施的承担者,协助实践者对其进行矫正及循证实践计划的实施,并反馈计划的实施效果;其他管理者是根据循证实践的具体情况,在整体上把握循证实践的各个环节,协调各方的关系,研究循证实践的结果及其反馈等。

(四)循证矫正的基本原则

有效干预措施的八项循证原则包括:

第一,评估实际风险或者需求原则。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累犯等进行评估。通过使用筛选和评估工具,能够将重点放在犯罪人的动态危险因子和静态危险因子方面,并描绘出犯罪人的犯因性需求。通过非正式的日常互动能够收集大量的案件信息,这是除了正式的评估工具之外的另一种有效的方式,也是极为重要的。

第二,强化内在动机原则。该原则是指犯罪人的犯罪内在动机的程度及其和再犯之间的关系。动机的改变是动态的,这种改变的可能性受到人际间的相互作用的影响,例如,缓刑官的影响、治疗人员的影响以及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影响。

第三,目标干预原则。其中包括:危险原则,即对于高风险犯罪人的优先监管和治愈资源;需求原则,即对犯因性需求的目标干预;反应性原则,即指派项目时对性格、学习方式、动机、文化以及性别的反应;剂量原则,即高危险犯罪人40%-70%的形成时间大约在3-9个月;治疗原则,即将治疗整合到完全的审判裁决需求中。

第四,在指导实践下的技能训练原则(使用认知行为治疗方法)。一般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对犯罪人的技能训练,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反社会思维,社交知识以及适当的沟通技巧,矫正机构需要对这些技能训练项目进行预算并执行,以证明该措施在减少累犯方面是具有科学性的。

第五,增加积极的强化原则。行为学家认为积极的强化比消极的强化更能促成行为的改变,也就是在矫正领域中,对犯罪人适用积极的强化措施对于其行为改变或者矫正效果是更加有效的。

第六,在自然社区中进行不间断的支持原则。对于极端人群的许多成功的干预措施都是通过他们的家人、配偶以及其他支持他们的人来进行的,这些人的支持给犯罪人带来了一个积极的亲近的环境,从而有利于犯罪人行为的改变。已经有实践证明了这项原则的执行对施虐者、酗酒者、失业者以及婚姻冲突者都是有效的。此外,十二步骤项目的功效、宗教活动以及恢复性司法的能动性都有助于团结亲社会社区的成员。

第七,测量相关过程或者实践原则。精确的和详细的案件信息文件以及正式的测量结果和有效的机制都是基于循证实践展开的。矫正机构必须评估犯罪人日常认知和技能发展的变化以及累犯情况。对于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对项目方案设计的有效性、服务实施原则以及矫正结果进行评估。

第八,提供测量反馈原则。需要对犯罪人在矫正过程中建立的责任感、增强动机的改变、降低治疗损耗以及促进矫正效果方面进行反馈。例如,减少酗酒或者吸毒的时间和矫正目标的完成情况等。

二、循证矫正与常规矫正的区别

(一)矫正理念不同

常规矫正往往是采取惩罚犯罪人和罪犯矫正相结合的理念,并更加注重对犯罪人的惩罚性。在对犯罪人的矫正中,矫正工作人员往往是为了完成一定的矫正任务,并例行性地成为了一种“工作习惯和经验”,即使有针对犯罪人个体的矫正措施,也往往是采用普遍的已经被监狱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的规范化矫正措施,针对性不强。

而循证矫正则是更加注重矫正的科学性,以科学高效的完成相应的矫正任务为宗旨,并在循证实践中评估出科学有效的证据,根据犯罪人的犯因性需求,有针对性的对犯罪人个体采取矫正措施,针对不同的犯罪人和犯罪类型制定具体的矫正方案,以期达到减少累犯,防止再犯的预防犯罪的矫正效果。

(二)对矫正有效性的意识不同

常规矫正按照以往规范化的矫正方案和矫正者个人的矫正工作经验实施矫正措施,而忽视了矫正结果的有效性。常规的矫正实践更多的是建立在现有的矫正方案和程序基础上,而缺乏对矫正方案实施后的科学评估体系或者相应的评估体系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

而循证矫正利用科学的评估体系基于最佳证据对矫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制定矫正方案时也是充分考虑到相应措施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性,并在循证实践过程中不断的修正现有的证据,完善矫正方案,不断排除无效的或者效果不显著的矫正措施。

(三)对于矫正证据的处理方式不同

常规矫正通常不注重对证据的收集、整理、评估以及使用,即使采纳相应的证据也仅仅以现有的证据为基础,而对现有证据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没有进行评估。这些证据往往是一般证据,主要来源于书本上的间接经验、教学经验以及矫正工作者个人的长期工作获得的经验和习惯。上述一般性的证据其自身往往具有不科学性和滞后性,而无法在矫正实践中作为依据被使用,也无益对矫正方案的制定和修正。

而循证矫正遵循最佳证据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对获得的证据进行评估,并对评估体系本身的科学性进行判断,以确保证据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最佳性。最佳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可靠的,而不是无依据的,同时也是最新的证据,而不是落后的或者已经滞后的证据,例如,对于犯罪人的家庭环境的评估证据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表面上的或者形式上的。再如,对于犯罪人的吸毒史的追溯、其吸毒的种类和频次以及经济状况的评价应当基于最新的资料。

(四)矫正实践不同

常规的矫正实践往往是矫正工作者根据其个人的工作经验而从事矫正实践行为,这种个人的工作经验是在其工作环境下所积累的,而无法适用于其他的矫正实践场所,例如,监狱警察甲具有丰富的罪犯关押和矫正实践经验,但是他的经验是否能够在其他的监狱实施是备受质疑的。虽然在常规矫正中的矫正实践者会来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和部门,但是他们往往也是凭借其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矫正实践经验开展矫正工作,其经验和知识不具有共享性。

循证实践则不仅仅是矫正工作者基于个人的经验而从事的矫正实践行为,而是参与到循证实践的所有人员的共同的行为,并且该共同行为所获得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和技术是在全球范围内共享的,从宏观上来看,循证实践则是由此建立的一个开放性的体系。循证实践的参与者主要包括研究者、实践者、实践对象以及其他管理者,最重要的一点是,作为循证实践对象的犯罪人自身也是循证实践的参与主体,并能够参与循证矫正方案的制定和循证证据的收集和评估,而整个循证实践活动也是以实践对象为中心来开展矫正实践的。

(五)矫正对象的参与程度不同

常规矫正中的矫正对象通常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矫正对象常常被贴上了“犯罪人”或者“罪犯”的标签,因而,常规矫正也更加关注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而将对犯罪人的矫正放置于次要地位。在矫正实践中,犯罪人只能被动的接受相关的矫正措施,并且这些矫正措施是对众多的犯罪人通常适用的规范化的手段,犯罪人作为矫正对象实际上只是“试验的对象”。

而在循证矫正的实践中,矫正对象是处于主动地位的。首先,矫正对象是循证证据的来源之一,也是证据的核心;其次,矫正对象本身也是证据的一部分;再次,整个循证实践都是根据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需求展开的,以此确定矫正对象的犯罪动态因素和静态因素及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最后,矫正对象是循证实践的重要参与者,矫正对象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陈述自身与其犯罪有关的情况,并参与到循证实践的矫正方案的制定中,循证实践的工作人员须根据矫正对象的建议修正和完善矫正方案,也为以后的循证实践提供最新的证据。

(六)理论研究与矫正实践的关系不同

常规的矫正理论研究与矫正实践往往是彼此分离的,这种理论研究虽然进行了充分的实证研究,但是对于具体矫正方案的制定没有现实的可应用性,而只是从宏观上对矫正实践进行指导。

而循证矫正的研究者同时也是循证实践的参与者,研究者在循证实践中发现、收集、整理、判断以及评估相关证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并结合循证实践对已获得的证据进行再次评估。研究者同时也是实践者,其参与循证矫正方案的制定,并根据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需求,对矫正结果做出判断,以形成新的证据。因此,循证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循证实践是相互结合和紧密相连的,并且是相互转化的,两者之间并无明显的界限。

(七)矫正经验和知识的传播程度不同

常规矫正经验和知识的传播仅仅是“师傅带徒弟”似的经验传授、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经验的积累以及书本上的间接经验。这些经验的传播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仅仅在矫正工作人员内部或者研究矫正的学者之间传播,是一个封闭性的经验和知识的传播体系。

而循证矫正的经验和知识的传播则是一个完全开放性的传播系统,其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各种途径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而不仅仅局限在矫正的研究和实践这两个领域内。循证矫正的经验和知识具有较大范围的共享性,这也给循证实践提供了更新和更有效的证据。他人的矫正经验、知识和矫正方案可以成为当前循证实践的证据加以应用,每一个具体的循证矫正方案都可以成为他人制定新的矫正方案的证据和基础。

三、循证矫正的价值

(一)循证矫正提供最佳证据

循证矫正是一种实证主义的研究方式,无论是在循证实践中寻找最佳证据,还是利用最佳证据对矫正的效果进行反馈评估都是要求将获得最佳的实证效果为最高目标。“在对客体的认识方式上,实证主义认为社会现象必须被经验所感知,一切概念必须可以还原为直接的经验内容,理论的真理性必须由经验来验证。实证主义遵循的是自然科学的思路,认为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逻辑因果关系,对事物的研究就是要找到这些关系,并通过理性的工具对它们加以科学的论证。” 循证矫正对于矫正实践的研究和应用正是遵循实证主义的认识方式,通过严格科学研究手段和科学数据寻找最佳证据,并运用最佳证据对与犯罪人矫正相关的因素和条件进行评估。通过提出最佳证据实现最佳的矫正实践方案,达到最优的矫正效果,这不是简单的对传统矫正的修正,而是在新的范式下,运用新的研究和实践方法建立新的矫正习惯和矫正范例。在循证实践过程中,根据最佳证据确定进一步的矫正措施。最佳证据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时,及时调整方案,寻求更佳的证据,最终实现最佳的矫正效果。循证矫正注重矫正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通过最佳证据来研究和实践对于矫正什么是有效的,什么是无效的,适时调整矫正的实践方案和计划。正如《减少犯罪和刑事司法成本的循证公共政策选择:华盛顿州的启示》一文中所阐释的那样,“一旦我们运用元分析方法决定在一个统计学有效水平上的一个项目是否会减少犯罪,我们然后就会将纳税人和避免了将来犯罪的犯罪被害人的利益货币化,并对一个项目的成本与没有计入该项目的成本进行评估。然后,我们将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以决定一个项目经济学的账本底线。” 循证矫正所提供的最佳证据不仅是在资源方面的节省,而是在循证实践过程中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对矫正有效的措施中,从而减少累犯,降低再犯率,达到最佳矫正效果的目的。

(二)循证矫正促进矫正关系的变革

传统的矫正是矫正实践人员的个人行为,通过其个人的经验和矫正习惯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这种凭借个人的工作实践经验和习惯性的矫正范式在现阶段被证明是不可靠的。正如谢尔曼教授所言,什么是有效的,什么是无效,什么是有希望的没有在传统的矫正中得到体现和诠释,尤其是无效的矫正措施没有被排除,以致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循证矫正是矫正共同体的行为,在这个共同体中,不仅包括循证矫正的研究人员、实践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包括矫正的实践对象,将矫正实践对象的地位由被动的接受矫正措施转变为主动的参与循证实践活动,并参与循证矫正方案和计划的制定,这是矫正关系变革的一大突破。与传统矫正对一个犯罪群体采取相同的矫正措施不同,循证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需求,研究和寻找最佳证据,对矫正对象“量身定做”具体的矫正方案和计划,并不断修正循证矫正措施,并为下一次的矫正提供最优的反馈结果。

(三)循证矫正发挥最优犯罪预防作用

传统的矫正和循证矫正都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循证矫正基于满足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需求而能够实现最佳的矫正效果。在实证主义的立场看来,循证矫正对于减低再犯率、减少累犯方面具有更加科学的矫正手段和方式。“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减少累犯会减少更多的被害人。从财政的角度来看,有效的矫正实践意味着对于更大范围的刑事司法体系(然而,可能不仅仅在监狱)回避成本和节省成本。” “循证实践与‘矫正庸术’相反。它是研究和可复制的临床知识的主体,该研究和可复制的临床知识描述了当代的矫正评估、项目和监督策略,这些监督策略导致了矫正结果的提高,例如,犯罪人的改造,和公共安全性的增加。在全人类的服务领域一个意义重大的趋势注重若干结果,其基于一种理念,即矫正中的干预在减少犯罪危险和随后的累犯时,被认为是最有效的,因此,其对公共安全做出了长远的贡献。”

循证实践是有别于传统的矫正实践的新的范式,在循证实践中,矫正人员研究和寻找最佳证据,鉴别最佳的干预手段,矫正对象参与整个矫正实践过程并协助寻找最佳证据,制定个别化的干预方案。“循证实践的一项完整而具有战略性的模式对于充分地缩小现实的实践和社区矫正中的有证据支持的实践之间的差距是必要的。这种模式必须既要吸收现有的研究发现,也要包含执行的运行方式。采取更好的干预手段的最大挑战是不能鉴别出干预手段和最佳证据,甚至于正在改变我们现存的体系去适当地支持新的创新。鉴别干预措施和良好的研究支持以及重构所需的组织基础结构都是循证实践的基础。”

(四)循证矫正促进矫正实践经验的共享与广泛传播

传统的矫正往往根据矫正人员的个人工作经验或者已经制定好的一系列的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进行矫正实践,而循证矫正更具开放性和合作性。循证实践是有着共同目标的相关各方一种联合的行动和实践方式。基于报应刑思想,监狱的目的是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犯罪人的“恶”的报复;而基于目的刑思想,监狱旨在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让其顺利回归社会。然而,由于监狱是一个单一的封闭产所,在监狱中矫正的犯罪人在出狱后面对极其复杂的社会时,监狱矫正的效果是否还继续发挥作用值得我们怀疑,这也是传统矫正的弊端之一。而循证矫正鼓励相关各方的积极参与,包括犯罪人本人也是循证实践的积极参加者,协助矫正实践人员寻找最佳证据,也参与制定矫正方案并反馈矫正结果。尤其是循证实践的相关数据和资源,包括根据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需求而制定的相关评估量表,是完全开放的和共享的。在发达的互联网科技的帮助下,循证实践的数据库和资源搜索引擎得以建立,为循证实践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研究循证矫正和查找循证实践所需要的资料和数据提供了便利。

致力于犯罪与司法研究的坎贝尔联盟(Campbell Collaboration)于2000年正式成立,是基于不同背景的研究人员之间自愿合作,创作社会干预效果的系统评论的一个国际研究网络,旨在帮助人们通过在教育、犯罪、司法、社会福利以及国际发展领域中准备、维持和传播系统评价,做出明智的决定。坎贝尔联盟在互联网和年会上都会分享循证矫正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在全球建立的多个合作伙伴,将循证矫正的数据和相关信息在全球分享和传播,并鼓励循证政策的构想和支持系统评价的创作,这些合作伙伴包括:美国研究学院(American Institutes for Research)、加拿大司法部(Canadian Department of Justice)、杰瑞·李基金会(Jerry Lee Foundation)、美国国家司法学会(National Institute for Justice, USA)、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等等。

(五)循证矫正降低矫正成本

循证矫正相对于传统矫正的优势之一在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公共资源的投入,尤其是能够节省政府在司法和矫正领域的资金花费。传统矫正存在矫正无效的盲区,政府资金在矫正盲区的投入大大降低了矫正的效率,使有限的公共资源投入到无效的矫正方案当中。更为关键的是矫正机构按照传统的矫正范式进行工作时并没有意识到矫正什么是有效的,什么是无效的。循证矫正遵循最佳证据原则,根据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需求,研究和制定相应方案,以期达到最优的矫正效果,这就避免了在无效的矫正措施中投入公共资源,节约了矫正成本。“我们发现循证选项在三个领域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成年人矫正项目、未成年人矫正项目以及犯罪预防。在每一美元的花费上,几个成功的项目会产生良好的投资回报。” 因为在循证矫正中,每一块钱的投入所产生的矫正效果都是有效,不会产生投资浪费的情况。最佳的证据和最优的解决方案都是在循证实践过程中不断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正的,最终的矫正结果也会形成反馈,为下一次的循证矫正提供新的数据支持。“实施循证政策和循证实践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需要社区矫正在运作方式上的根本改变,并且是一项做这项工作的哲学思维的改变。然而,会带来实质性的益处。循证方法产生了更安全的社区,而从长远角度来看节省了社区的成本。整合模式能够使得司法权向着增进公共安全、使犯罪人承担责任以及明智的公共资源投入方面大踏步前进。”

四、结论

循证矫正是犯罪矫正领域里的范式转化,是西方国家矫正理论和实践的新动向,对于解决中国在矫正实践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并会对中国犯罪矫正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循证矫正遵循有效干预措施的八项基本原则。循证矫正在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犯罪人进行内在动机的强化和有效干预,对循证矫正的参与人员进行训练,尽可能的扩大矫正参与者的范围,使得受犯罪影响的人和犯罪人的亲属都加入到矫正程序中,并及时的测量和反馈矫正的效果。

其次,循证矫正更加注重矫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以获得最佳的证据,这些证据往往是可靠的和有依据的。循证矫正是参与矫正实践的所有人员所进行的共同的实践活动,甚至犯罪人也可以参与到矫正方案的制定中,在此基础上获得循证矫正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形成一个开放的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共享。

最后,循证矫正是一项实证的研究方式,基于最佳证据而达到最优的矫正效果,在矫正关系中产生了重大的突破。循证矫正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共享,以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循证矫正的理论和实践对犯罪预防领域具有积极的贡献,以更加科学的方法有效的降低了再犯和减少了累犯,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节省了大量的成本,减少了公共资源对于矫正的投入。

参考文献

[1] 王平、安文霞:“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J],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2] Evidence-based Medicine Working Group, Evidence-based Medicine: A New Approach to Teaching the Practice of Medicine, 2420-2425 (1992). 转引自张崇脉:“当代美国循证矫正及其启示”[J],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6期。

[3] Elizabeth Drake, Predicting criminal recidivism: A systematic review of offender risk assessments in Washington State [R]. Olympia: Washington Stat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2014).

[4] Lawrence W. Sherman, Denise C. Gottfredson, Doris L. MacKenzie, John Eck, Peter Reuter, and Shawn D. Bushway, Preventing Crime: What Works, What Doesn’t, What’s Promising [R].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1998).

[5] Ralph C. Serin, Evidence-based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Enhancing Correctional Results in Prisons [R]. Washington, DC: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2005).

[6] Implementing Evidence-Based Practice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Intervention [R]. Washington, DC: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2004).

[7] 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8] Elizabeth K. Drake, Steve Aos, and Marna G. Miller, Evidence-Based Public Policy Options to Reduce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Costs: Implications in Washington State [R]. Olympia: Washington Stat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2009).

[9] Meghan Guevara, Implementing Evidence-Based Policy and Practice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 [R]. Washington, DC: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2009).

[10] Sherman L. W. & D. P. Farrington, B. C. Welsh, D. L. MacKenzie. Evidence-based Crime Prevention [M].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11] Felson, M. & R.V. Clarke. Opportunity makes the thief: Practical theory for crime prevention [J]. London: Home Office, 1998 (98).

[12] Welsh B. C. Evidence-based Crime Prevention: Scientific Basis, Trends, Results and Implications for Canada [R]. Final report prepared for N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Centre, Public Safety Canada, (2007).


王平、安文霞:“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第5页。

Evidence-based Medicine Working Group, Evidence-based Medicine: A New Approach to Teaching the Practice of Medicine, 2420-2425 (1992). 转引自张崇脉:“当代美国循证矫正及其启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6期,第115页。

Elizabeth Drake, Predicting criminal recidivism: A systematic review of offender risk assessments in Washington State. Olympia: Washington Stat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2 (2014).

“范式转换”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著名哲学科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1962年在其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中系统阐释。

王平、安文霞:“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第8页。

Lawrence W. Sherman, Denise C. Gottfredson, Doris L. MacKenzie, John Eck, Peter Reuter, and Shawn D. Bushway, Preventing Crime: What Works, What Doesn’t, What’s Promising,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1 (1998).

Ralph C. Serin, Evidence-based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Enhancing Correctional Results in Prisons, Washington, DC: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4 (2005).

See Implementing Evidence-Based Practice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Intervention, Washington, DC: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3 (2004).

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Elizabeth K. Drake, Steve Aos, and Marna G. Miller, Evidence-Based Public Policy Options to Reduce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Costs: Implications in Washington State, Olympia: Washington Stat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10 (2009).

Ralph C. Serin, Evidence-based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Enhancing Correctional Results in Prisons, Washington, DC: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16 (2005).

Meghan Guevara, Implementing Evidence-Based Policy and Practice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 Washington, DC: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4 (2009).

Implementing Evidence-Based Practice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Intervention. Washington, DC: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1 (2004).

Elizabeth K. Drake, Steve Aos, and Marna G. Miller, Evidence-Based Public Policy Options to Reduce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Costs: Implications in Washington State, Olympia: Washington Stat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23 (2009).

Meghan Guevara, Crime and Justice Institute and Enver Solomon, Implementing Evidence-Based Policy and Practice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xv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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