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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军律师
湖北-十堰
从业3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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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的理解
更新时间:2012-03-10

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的理解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2、什么情况下养老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账户中已经缴纳的部分,是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离婚之后一方所得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离婚后所得是婚后形成的,属于个人财产。

4、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费如何分割。应将其放在夫妻所有共同财产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止养老保险金账户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分实务,现金等共同财产为分割时进行利益协调,找出双方的利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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