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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军律师
湖北-十堰
从业3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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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的理解
更新时间:2012-03-10

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的理解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离婚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认定的问题。

2、 在婚姻生活中无过错的一方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3、 夫妻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如果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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