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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军律师
湖北-十堰
从业3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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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理解
更新时间:2012-03-10

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理解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本条是关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

2、本条所说的离婚并未限定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因此不管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的请求。

3、本条规定了对于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进行补充分割,同时对提出分割请求的一方没有限制条件,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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