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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军律师
湖北-十堰
从业3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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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理解
更新时间:2012-03-10

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理解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

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本条是关于一方婚前首付按揭购买不动产,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

2、调解协议处理是被允许的方法,不受该条第二款的限制。

3、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

4、如果是房改房且双方均系再婚,手续在前,签订合同在后,虽然在时间上符合本条情形,但因房改房涉及该方与原配偶的工龄优惠,故不适用该条的补偿方法,主要涉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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