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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青律师
广东-珠海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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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亲子鉴定的后果
更新时间:2012-03-10

案情回顾:

2007年,王女士与刘先生均是业务骨干,因工作原因相识并互有好感。后刘先生在前往王女士城市出差时有了性行为。2009年,王女士生下一男婴,王女士要求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因刘先生拒绝支付抚养费,王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按每月5万元的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支付至18周岁止,共计一次性支付孩子960万元抚养费。

在庭审中,刘先生否认其为孩子的生父,并拒绝做亲子鉴定。

律师工作:

1、事前建议

因律师是王女士的朋友,在其决定生孩子的时候就向其提示了法律风险。为了让王女士在今后的谈判甚至诉讼中争取主动地位,便建议其有意识创造并保留如下证据:(1)受孕时间及地点的证明文件搜集;(2)孕检证明且要注明胎儿的父亲、联系方式及工作单位;(3)保持与刘先生及亲戚朋友的密切联系;(4)与相关知情人士保持良好的关系;(5)收入证明。

2、庭审出击

庭审中,王女士出示如下证据:(1)受孕时的男方在女方城市出现的证明文件;(2)女方在酒店的住宿记录;(3)孕检手册中的男方作为胎儿父亲的证明;(4)男方亲戚的电话及与男方及男方亲戚的电话往来记录;(5)中间人的证人证言。

3、审判结果

王女士对孩子的生父是谁或者生父的范围有相对准确的判断;未婚女性提出该等诉请面临的社会舆论及经济压力较大,且其能提出基本证据证明刘先生有作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在该种情形下,刘先生拒绝做亲子鉴定,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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