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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青律师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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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与第三者同居或通奸问题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2-02-08

案情回顾:小王(女)与小刘(男)于2010年1月结婚,2010年7月因琐事吵架并由小刘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5月,小王发现小刘与一女子结婚且带有一个三个月大的孩子,且经调查发现该孩子系小刘的亲生儿子。现小王欲起诉要求小刘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案件评析:本律师认为:小王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

1、本案小刘给予精神损害及物质损害赔偿的前提是:(1)双方基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原因离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本案中,这两个前提并不具备:首先,小刘与小王离婚的原因不是因小刘与他人同居,因为当时小王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基于此提出离婚;其次,小刘虽然与其他女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染且生育了儿子,但仅能证明之间有通奸行为,不能必然证明双方之间有同居行为。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只有以下两点:

(1)无过错方作为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或二审虽同意离婚但提出该请求、法院调解无效的;

(2)协议离婚登记的,未明确放弃该请求,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的。

律师建议:1、涉及婚姻的相关文件签署需谨慎;2、诉讼前咨询律师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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