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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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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未必净身出户
更新时间:2012-03-10

案情简介

2000年,郝女士(外资企业中层)与比自己大10岁的赖先生(当时为公务员)相识并相爱、结婚。结婚后,赖先生在郝女士的支持下,下海经商。

经过几年打拼,两人积累了为数不少的家产,除给双方父母各赠送一套大房子外,还为小家庭置办了三处豪华房产,其中一处是郝女士特别钟爱的独栋别墅。

经济状况好起来的赖先生开始喜欢上去新加坡豪赌,在2010年一次赌博中共输掉了200万元。在赖先生的软磨硬泡下,郝女士同意将其中一处房产卖掉抵债。赖先生为表决心,立下字据:如赖某再去新加坡赌博,所有家产均归郝女士,所有债务均由赖某承担。

但赖先生终抵不过身边朋友的诱惑,2011年9月再次去新加坡豪赌,这次赌博输掉了500万元。郝女士忍无可忍,提出了离婚,并要求按照赖先生的字据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前期建议

(1)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2)财产分割不以离婚为条件,也不与离婚挂钩。

庭审对抗

赖先生在庭审中称:

(1)字据是当时为了让郝女士卖房还债所写,在赌博导致离婚时才算数。我现在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按字据分割财产,我反悔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该字据无效。

(2)500万元赌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如离婚,则郝女士也应承担250万元的债务。

郝女士反击称:

(1)字据并未以离婚为条件,是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

(2)500万元赌债系非法债务,不应偿还;即使合法,也仅属赖先生一方的债务,不应由郝女士承担。

法律条文

《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广东省06意见》第6条

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广东高院06意见》第7条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郝女士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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