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购房定金的法律效力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邓某有一套房屋欲出售,桑某有意购买,两人口头协商后,桑某向邓某支付定金2万元,邓某向桑某出具收据,注明收到购房定金2万元。此后,双方并未就房屋最终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桑某认为邓某构成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桑某向邓某支付购房定金,且定金已实际支付,该定金合同有效,但双方之后并未就房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该定金性质属于立约定金,并且,桑某并无相关证据证明邓某恶意违约,故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经法院主持调解,邓某向桑某返还2万元购房定金。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则适用该法条规定的定金罚则。
但本案中,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就房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法证明邓某存在违约致使合同无法订立,故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