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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情侣分手前共同购买的房产
更新时间:2018-07-02

如何处理情侣分手前共同购买的房产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张某与宋某系情侣关系,双方共同购买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并首付40万元。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贷款期限25年,张某归还了大部门银行贷款。之后,房屋涨价,张某将银行欠款还清,并将房屋以200万元对外出售,最后除去银行贷款,除去其他费用,还剩110万元。其后,张某与宋某感情不和分手,宋某要平均分割110万元,张某不同意,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中,张某与宋某原系情侣关系,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且没有对房产进行约定,故该房产为双方共有财产。现双方分手,考虑到张某归还了大部分银行贷款,对房产贡献较大,因此,在实际分割房款时应该多分,根据具体情形,判定张某向宋某支付购房款35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与宋某系情侣关系,双方共同购买房产,但没有对该房产进行约定,因此该房产为双方共有财产。在双方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均分,并兼顾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本案中,张某归还了大部分银行贷款,对房产贡献较大,故法院判令张某适当多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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