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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两个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梁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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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两个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作者:梁腊梅律师

20105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有关领导就即将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这一做法让我感觉甚是新鲜,五部门首次联手出台"规定",即体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高效、重拳出击、高调宣传的特点。在这"两个规定"还未正式颁布实施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的五部门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高调宣传"两个规定"的立法解说,这使得"两个规定"备受关注和期待。20106月底,这两个规定终于在世人的急切期盼中高调出台,并于201071日正式实施。

"两个规定"规范的都是刑事案件证据原则,但比起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而言,"两个规定"确实体现出了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其规范内容较之以前有了质的突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次就"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做了周延性的解释,并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了"非法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非法证据"认定的证明标准等细节性问题,并就"非法取得的书证、物证"的证明效力首次予以明确否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将刑诉法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证据标准细化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仅强调了死刑案件证据的实体合法性,而且将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性也做了明确规定。为了体现我国慎杀少杀的司法理念,该规定还就七大类证据及新型证据各自的证明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直接为公、检、法三大机关办理死刑案件确立了各类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统一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认识。该规定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定,包括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果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内容,明确规定了罪轻证据与犯罪事实证据不同的审查判断标准,再次强调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处罚原则,有利于纠正公、检、法三机关实际办案中"疑罪从有"的流行做法。"两个规定"虽然是高检、高法和公安、国安、司法五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刑事诉讼证据原则的规范性文件,但我认为这两个规定对于公、检、法、律承办刑事案件具有深刻的现实指导意义,比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更具实践操作价值。因此,我认为各级公、检、法、律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深刻研究、学习这两个规定,在日常的司法工作中切实落实两个规定的精神,严格按照"两个规定"的证据原则办理刑事案件,文明司法,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体制、司法机制的不断完善。

两个规定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刑事司法的希望,这不仅为当事人及辩护律师送来了福音,而且也同样为法院、检察院在承办刑事案件审查判断证据时提供了规范性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法官、检察官的错判、错捕风险。同时也促使我国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培训和锻炼,积极发挥自身能动性调查、收集证据,而不是一味地依靠粗暴手段"刑讯逼供"得来的言词证据侦破案件。"两个规定"的现实意义毋庸置疑,但是催生这两个规定迅速出台的事件背景却让人感到无限悲哀和惧怕。也正是他们的"牺牲"终于唤醒了民众的情感,换来了这两个真正"以人为本"的规定。

一、"两个规定"出台的社会背景

在两个规定还未出台以前,我国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侦查案件的现象早已是司空见惯,检察院、法院采纳"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也早已是常态。律师在一切非法证据均被予以认可的中 国司法大背景下,也从来不把"刑讯逼供"作为辩护的重点。普通民众及新闻媒体记者也习惯于将舆论焦点聚焦于社会的稳定大局,而对于近几年我国大量涉法上访案件越来越多,上访案件类型,上访案件的结案率问题,甚少关注。直到"死人回家"这一离谱事件被曝光后,媒体及大众的目光才慢慢被吸引到这些典型的冤案、错案上。紧接着人们渐渐熟悉起了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腾兴善、聂树斌等名字。这些人的故事个个都令人毛骨悚然,坐立不安。杜培武杀妻案,最终因为真凶杨天勇的落网,且对杀害杜培武之妻的事实主动交代,杜培武才得以平反昭雪;佘祥林杀妻案中,因为"被杀害"的妻子七年后的偶然出现,才使整个事件真相得以召告天下;而如今的赵作海在被判死缓并服刑十一年后,因为"被害致死"的赵振晌回到家乡,才使赵作海重获自由。

这些人都是人民法院根据"铁证如山"的证据定罪量刑的,这些"铁证"是经过公安、检察院、法院各部门层层审查认定的。何以如此不堪一击,何以会出现早已死去多年的被害人突然现身村庄的荒唐事情呢?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几千年积累总结制定出来的高度文明的司法制度何以在类似案件中每每失灵呢?公、检、法在履行各自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职责过程中难道就没一个人发现案件的漏洞吗?我们到底该质疑我国高度文明的司法制度呢还是质疑我国严格选拔培养出来的高素质司法人才呢?如此荒唐的案件竟接二连三出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竟如斯这般不堪一击,又如何能让人民大众信服?司法的威信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又何以维护?公、检、法如此功利地履行公职行为,只会让普通民众感到失望和害怕,只会为社会增添更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因为象征公平、正义的法律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一旦崩溃,民众只会采取最原始最野蛮的自力救济途径了。而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一个新闻话题"湖南农民自制土炮轰强拆队",讲述的就是湖南农民杨友德因认为拆迁补偿数额没有按照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标准执行,为维护其正当权益,自制土炮,与强拆队进行对抗。看过这个新闻后,作为法律人,我不免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感到羞愧、难过。法律究竟是什么?司法机关和各级政府的职责是什么?国家公权力究竟是谁赋予的?竟逼得农民采取这样无奈的手段和途径来保卫自己的家园?而且人家农民哪怕被逼到这步田地了,还始终坚信政府和法律的权威,那我们的政府和法律又对这位善良而勇敢的农民提供了什么保障呢?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没有看到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介入此事,我不得不慨叹和反问,我们的政府何以会如此冷漠呀?!而且这已不再是一个特殊的案例,这仅是数以千计的暴力拆迁案例中的一例普通案件,另外还有"校园血案"等案例旗帜鲜明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各类社会矛盾正在迅速膨胀和激化。社会民众正在用极端的方式向我们的政府和司法机关抗议和呼吁,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民众呼声震耳欲聋,足够让每一个在位的公职人员积极行动起来了。

新出台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两个规定"虽然直接是由"赵作海冤案"牵引出来的刑事司法规定,但究其社会背景,应该是我国现阶段严峻的司法、执法形势,极端而激烈的社会矛盾以及新闻、媒体强大的社会舆论攻势最终催生了"两个规定"的迅速出台。当然,如果在论及两个规定何以如此迅速出台的原因,不能忽略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这两个司法规定首次破天荒地由中央政法委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及最高检、最高法五部门共同签署出台。看来要体现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就不能绝对地坚定地强调司法独立,中国的独立司法还是要服从于党中央的统一指挥。"两个规定"现已正式颁布施行,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终于迎来了规范操作、文明司法、理性执法的新时代。随着"两个规定"的颁布施行,其现实积极意义也慢慢体现出来了。

首先,"两个规定"其规范内容具体明确,全面细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级政法、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

"两个规定"在内容上细化了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证据标准和证据原则。并进一步规范了七大类证据及新型证据的分类审查和认定标准;首次以专门法规的形式严格规范了非法言词证据及其他非法证据坚决排除的刑事案件证据原则,并就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举证、质证程序予以了明确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对各级政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其次,"两个规定"再次严肃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疑罪从无"、"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利于统一各级政法、司法机关的认识,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体制、司法机制朝着文明、健康、民主、科学的方向发展。

众所周知,证据是司法的灵魂,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一贯坚持"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但是另一方面,基于我国中华法系的职权主义传统,且侦查手段、侦查技术落后的现实状况,中国的司法在实践中一直偏重于以口供为突破口,过份地依赖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才会有愈演愈烈、越来越残忍的"刑讯逼供"现象出现,而且"刑讯逼供"不仅仅针对于可能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受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的取得也通常采用威胁、引诱及各种变相的折磨方式威逼产生。而国家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也因相关执法部门不认真贯彻落实而成为一纸空文。公、检、法也习惯了依赖这些言词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铁证",根本很少去质证这些言词证据是否真实,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是否有其他不符逻辑的矛盾之处。"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渐渐被各级政法、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所摒弃,"疑罪从无"成了空头理念,"疑罪从有"却成了操作实践。这次"两个规定"的出台,在其条款中明文规定了"各类存疑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再次重申和强调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符合国家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各级政法、司法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同时,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捍卫法律权威的神圣使命。

再次,"两个规定"有利于强化执法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政法、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

当"两个规定"以法律明文条款明确规范了言词证据及其他各类证据的证明标准和"存疑证据"不认可其证据效力后,这就给各级公安、检察、法院提出了比现在的执法标准更高的要求。"口供"的取得不再简单、容易,"书证、物证"的认定也不再轻松、容易。"口供"必须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程序,只有该"口供"的取得彻底排除了非法获取的嫌疑后,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而"物证、书证"作为案件的事实依据,其前提也必须要求该"物证、书证"取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能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

因此,鉴于"两个规定"如此严格的证据效力要求,这对我们各级政法、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业务水平要求,而且要切实落实和贯彻、执行好这"两个规定",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各级政法、司法机关就必须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能力锻炼。而通过这一系列的学习和"两个规定"施加的压力,必将实现我国政法、司法机关执法的进一步民主、科学。

最后,"两个规定"再次肯定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并为律师行使辩护权给予了证据的支持,公平分配了"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这体现了国家对律师刑事辩护权的重新重视。

我国的刑事辩护权在实践中因迫于控方的优势地位和国家权力,一直没有得到法院及各级政法、司法机关的重视。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常常被误解为钻法律漏洞,强词夺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责任。而法院、检察院也大都这样定位律师的辩护行为,因此,对于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陈述,法院通常不引起重视,给予关注和采纳。甚至于还给律师做工作要求其要顾全大局,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观念。这其实是我国司法制度、司法体制的一大悲哀,律师作为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其本身就是和公、检、法一样是我国司法体制、司法机制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的辩护权、代理权和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的控诉权,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一样重要,共同推动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在"两个规定"让我们律师看到了刑事辩护的曙光和希望,在这"两个规定"中,不仅重申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要求,同时还明文规定了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启动 "非法言词证据"的调查程序。这不仅为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提供了证据制度的法律依据,同时更为可贵的是"两个规定"肯定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律师成为了"两个规定"具体贯彻落实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司法力量,使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再次得到了国家、各级政法、司法机关的重视。

"徒法不足以自行",具有如此深远社会意义和现实指导价值的"两个规定",我作为一个普通的法律工作者,最期望看到的就是"两个规定"真正贯彻、落实到具体司法工作实践中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到了必须冲锋的时候了,枪已备好,现在就需要我们公、检、法、律各个领域的法律工作者,积极行动起来了,共同努力将法律落实,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进一步民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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