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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交易问题
梁腊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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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关于关联交易问题

一、定义

关联交易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同其相关联的另一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关联交易虽有其优越性,即因关联关系可以减少商务磋商、谈判等环节从而可节约成本、提供效率,但关联交易更为大家所关注的原因在于其利用关联关系实施非正常、非平等的交易行为从而损害部分股东甚至债权人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对于关联交易问题,新的《公司法》第21条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如何鉴定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以及如何防范和制裁关联交易等均未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2、另外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也只要求公司对于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披露,并无其他义务。

3、由于当时的立法层认为关联交易主要发生在大公司中,且大多为上市公司,因此,为规范公司行为,打击非正常关联交易,财务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以及沪深所出具了相关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上市规则》等对关联交易的形式、范围以及如何防范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时新《公司法》第125条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规定了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条文,进一步规范和杜绝了非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

当前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其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公司法》第21条原则性规定外,再无其他规定。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关联交易在非上市公司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也时常发生,虽然正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不但危害到小股东的权益,也妨碍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为防范和制约非正常关联交易行为,应借鉴各部委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确定关联交易的形式、范围,在程序上规制关联交易行为,在实体上还应对如何制裁关联交易及相关利益人做出明确的规定。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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