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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之管辖法院选择
梁腊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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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问:户籍所在地为A地的女方与户籍所在地为B地的男方,于2009年1月在女方户籍所在地A地民政局登记结婚。自2008年以来,双方均在C地工作生活并生子。现女方想离婚,问可否在婚姻缔结地即A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

答:不可以。根据《民诉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由于男女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女方应向男方经常居住地即C地法院起诉离婚,而不可向双方的结婚所在地A地起诉离婚。

其次,若夫妻中只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刚好与“原告就被告”起诉原则相反。

另外,婚姻缔结地只是国际私法中的专业术语,对于可在婚姻缔结地起诉离婚的案件,依照我国《民诉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适用。那就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非此种情况,则大多仍采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重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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