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沉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17
好评人数
32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企业间相互借钱违法吗?
更新时间:2018-05-08


概要:企业之间借贷不违法,但却充满若干个坑。看看你会不会掉进去?

不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主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及该规定第14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借贷合同有效。

一、企业合法出借资金的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之间订立借贷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可能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

(一)出借人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应当为自有资金;

(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必须合法,不能用于非法经营;

(三)借贷为经营所需,出借人并非以出借资金牟利为主要目的或业务;否则,涉嫌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金融活动。

二、企业违反出借资金的法律后果

首先是出借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除取得适当利息外(通常按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其他利益法律不予支持。

其次,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高息转贷,涉嫌高息转贷犯罪;如所出借的钱是通过向不特定人借入,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可见,虽然企业出借资金不违法,但也有不能践踏的红线。

三、企业出借资金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向外借出资金,通常应当:

(一)不能违法出借资金,以避免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责任风险。

(二)需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依公司章程就本次借款的必要性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后作出决议。

(三)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由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借款协议应注明双方身份信息、通讯地址(怕跑了)、金额、借款期间、还款日期、利息及本息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四)借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且收款账户应当为借款协议上的借款人账户。借款支付到其他人账户的,应该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支付借款后,应当有借款人出具收条或收据。

(五)为确保借出去的钱能按时收回本息,通常应当:(1)对借款人清偿能力进行调查并以调查结果作为是否借款的决策依据,没能力还钱的借不得;(2)要求借款人提供足额、有效担保,乙方借款人还不了,还可以拍卖抵押物或找保证人还钱;(3)对出借资金用途进行监管,以防止挪作他用,尤其是进行高风险投资。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