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颁文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将保费单项列支,强化以项目参保,并规定参保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必要条件。
2014年12月,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该意见要求建筑业进一步做实工伤保险投保工作外,还创造性地规定:
1、工伤保险可以按项目参加保险,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2、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3、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单位不支付的,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基金向用人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追偿。
4、工伤事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最快可在1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四部委还将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切保障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