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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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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人员可以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更新时间:2018-03-23

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因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最为突出。究其原因,是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不明确。而实践中,户籍情况纷繁复杂,村民小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时,也无法准确判断各类人员应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不时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笔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现有法院裁判案例意见,对如何合法、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建议如下:


一、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制定分配方案,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1. 村民小组有权自主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可见,法律赋予村民小组自主决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权利。村民小组成员可以根据小组成员、土地的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小组实际的分配方案。基于尊重村民自治的规定,司法轻易不会干涉村民小组的决定。

2.制定分配方案的程序须合法,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会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要求,只有达到规定人数比例,制定的分配方案才具有合法性。故召开小组会议时,应做好参会人员的身份核查、登记工作,签名时应捺印,注意保存好相关书面材料。

分配方案的内容不能具有歧视性,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会引起诉讼风险。比如外嫁女没有分配资格,含有对女性的歧视,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比如认为小组某成员长期未在村里生活,当然的剥夺其分配资格,侵害其权益。


二、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建议

法院以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认定该人员应否享有补偿款分配份额。故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案:

1.以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标准,统一分配。

因为法律上没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标准,根据司法裁判规则,建议参考以下标准:

1)因出生户口申报在本村的人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原户口系农业人员,户口迁入后即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原户口系非农业人员,且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人员,户口迁入后即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参照此标准,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因婚嫁迁入的原户口为农业人口的人员、上学原因户口迁回且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均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补偿款份额。

2.在册户口均享有份额,以土地承包和户口申报时间制定分配方案。

该种方案无需区分是否系农业或者非农人口,避免了分辨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建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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