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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颖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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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研究(一)
更新时间:2008-04-30

民事主体研究(一)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赵颖锋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主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之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相关理论在整个民法理论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一个民事案件的分析往往就是从确定民事主体开始的。然而,什么样的社会主体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目前在实务界和学术界却存在着不同认识。由于掌握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学术理论对法律工作者分析具体民事案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试从法律功能的角度对民事主体的构成标准问题作初步分析,并与诸位法律同仁商榷。

  一、民事主体具体类型之历史分析。

  民事主体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世界范围来看,民事主体的类型主要经历了由原始的家族共同体到自然人个人、再从自然人到自然人与法人并存这样一个大体的发展过程。早期的古罗马法只赋予家父以民事主体地位,而家父在当时代表的其实是其背后的家族,也就是说真正的民事主体是家族,家族内部已不在法律的视域之内。在这个阶段,自然人个人的人格和利益完全被家族所涵盖和吸收,并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也不直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在罗马法中后期,自然人个人开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市民与非市民之间的法律人格也逐渐趋于平等,因此法律慢慢开始承认自然人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个人主体逐渐摆脱家庭、氏族等共同体的禁锢与控制,取得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十七世纪初,随着资产阶级运动的兴起和天赋人权思想的传播,1804年通过的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这在法律发展史上留下了极其光辉的一页。但是遗憾的是,由于当时的执政者拿破仑害怕旧势力借用各种团体来反对他刚刚建立的统治,坚决不同意赋予各种团体以民事主体地位,因此法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对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作出任何的规定。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关系日益纷繁复杂,社会团体尤其是经济共同体愈来愈多地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极其需要法律等上层建筑对其做出规制和回应。为了顺应这种潮流,法国在随后制订的商法典中不得不赋予了法人商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同样是以罗马法为蓝本的德国民法典则更进一步,在制订之初就明确赋予了法人和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从而使自然人和法人二元制的民事主体格局基本形成。然而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是否还存在其它民事主体,法学界目前似乎还没有定论。

  二、国内业界对民事主体的基本认识。

  我国与法、德、日等国同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在民法中单独设立一章对民事主体做出规定。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在对民事主体具体类型的认识上,法律界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总的来说,多数人士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实务中事实上存在着以下几类民事主体:

  1、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条明确赋予了自然人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可以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事实上世界大多数国家也都赋予了自然人以民事主体地位。

  2、法人。

  《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由此可见,法人在我国也是一种法定的民事主体类型。

  3、其它民事主体。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中还规定了“其他组织”,并且在立法体系上将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并列,这似乎是将“其他组织”也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待,而多数法律实务工作者也似乎接受了“民事三主体”这一事实。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其他组织”的定义和内涵至今并不清晰,人们无法依据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对“其他组织”作出认定。不仅如此,《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同时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而且立法者还在第五章的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两节中将上述几种主体概念并列,从而给人们造成了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多种民事主体并存的印象。这种立法体系的不协调也引发了学界持久的争论,人们无法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是否还存在其它民事主体的问题上达成一致。而这种不一致直接影响了全国人大的民事立法,比如《物权法》就不得不采用“权利人”的概念对物权主体的具体类型作了回避,这种变通的立法模式客观上反映了学界在民事主体具体类型上存在的巨大分歧。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死者能否成为民事主体而享有部分民事权利、合伙是否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等等,这些问题也是近来民法学领域令人格外关注的争议热点问题。一些学者指出,死者的部分利益客观上需要保护,因此只有赋予了死者民事主体资格才能更有效的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而在合伙问题上,一些学者认为合伙没有独立的意志和个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根本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实务界似乎更多的倾向于将合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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