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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颖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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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果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更新时间:2009-09-05

测谎结果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赵颖锋律师

在十年以前,人们曾对测谎仪的使用有过争论。1998年,云南省一男一女两位民警同时被杀,负责侦破这起案件的民警怀疑两人是被该女性民警的丈夫杜培武(杜也是民警)杀的,并动用了测谎仪。测谎的结论是杜培武否认杀人的供述是谎言,杜培武被判了死刑。然而两年后,真凶杨某被抓并供出了其杀害两位民警的犯罪事实,此时,杜培武才被无罪释放。也许正是因为杜培武案的教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指出:"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客观的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规定是谨慎的。的确,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要判决一个人死刑,应该更多的通过案发时产生的客观的证据来认定其犯罪事实,而不宜仅仅依靠某种心理测试结果。因为毕竟人的心理素质和活动方式是不同的,测试结果有一定的主体差异,这同DNA测试的客观性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测谎结果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理由如下:一、目前的扯谎技术与前几年有很大进步,已经十分成熟;二、目前,与其在事实不明时完全依靠法官自由心证来认定案件,不如采信科学数据更能让社会认可,误差也更小;三、在目前中国熟人社会的特征下,许多百姓之间的交往并没有象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留下许多书面的证据,因此,完全按照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来判决案件也是不适宜的,许多百姓无法完成举证。而且如果单纯由于缺乏证据而让某些明显撒谎的人逃避法律责任,会在社会引起更大的消极影响。

事实上,在许多民事案件中,有时法官也承认某一方可能在恶意撒谎。但是,由于害怕承担责任,法官往往不敢通过自由心证作出判决,因为这极容易导致对方信访。而如果有了测谎结果,法官定案就比较容易。

综上,我建议修改法律,允许在民事诉讼中,测谎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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