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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颖锋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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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更新时间:2008-04-30


合同解除案件是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时经常办理的案件之一。实务中,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解除协议,受托律师往往会直接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之诉。法院经过审理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司法判决。

一个案件胜败,有时候是实体法律关系分析和诉讼技巧综合作用的结果,作为“法律之师”的专业律师除了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之外,还需要具备如谋士般的周全的办案思路。合同解除案件虽是常见案件,但是绝对不可以草率对待,因为事实上,该类案件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许多人对此并不注意。

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的解除权究竟应当如何行使,即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依据何种的程序和方式。现实中,一些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并没有“通知”对方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方式是否妥当引起了一些学者、法官和律师的质疑。

合同法第9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法律似乎认为,合同解除应当通知对方,未通知对方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权乃形成权之一种。形成权往往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行使,自该意思到达相对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相对方的同意。正是由于形成权具有如此强大的效力,可以单方改变相互之间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如果不加任何限制,有时可能会侵害对方的权益,进而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律规定,一些特殊的形成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行使,否则不发生效力。比如合同法54条申请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就是这样。

合同解除权是否必须借助法院来行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应当引起律师高度注意的是:合同法96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通知对方”。如果一方在解除合同时没有通知对方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有可能会以“没有通知”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主张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

上述争议目前并无定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作为代理律师最恰当的方法是在起诉前督促委托人先履行“通知解除”的程序,在取得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据后再提起诉讼,这样会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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