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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不起诉的内容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18-03-09

一、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二、不起诉的种类。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是针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情形。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刑法第十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二十二条: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6、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刑诉法中对不起诉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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