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2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条第1款,是对无效决议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律的固定,而不得违反,否则就为无效决议,且自始无效。
本条第2款,是对可撤销决议的规定,可撤销决议的条件是:1、关于会议召集程序,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那么该会议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决议;2、会议表决方式,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否则也是可撤销决议;3、关于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违反公司章程的为可撤销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为无效决议。
可撤销决议起诉有一个期限,即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这个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