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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圣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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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地震灾区孤儿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08-05-22

结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下面将收养灾区孤儿的相关知识总结如文。

一、收养人的条件。

一般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年满三十周岁;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3、无子女;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该子女可以是已满14周岁,不要求该子女的生父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不要求与被收养子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抚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收养法对收养人数的规定。

收养子女一般只能收养一名。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一般情形。

被收养人一般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被收养对象一般要符合下列情形: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的程序。

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的同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机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未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收养的效力。

自收养关心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五、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人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与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指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六、涉外收养的特殊规定。

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在我国收养子女。该外国人首先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七、关于收养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1、收养人是夫妻的不必是没有子女;

2、收养人可以是无配偶的男性后女性;

3、收养灾区孤儿可以是一名以上;

4、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涉外收养除外);

5、灾区非孤儿也可以被收养。

以上是对关于收养知识的整理,希望对有收养灾区孤儿愿望的人们有所裨益。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拨打四川省民政厅开通的两部地震孤儿收养咨询热线:028-84423064、028-8442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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